【上市公司税讯】和科达:往期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被稽查追缴已抵扣进项税,且不予加收滞纳金
和科达(002816.SZ)曾于2016年9月27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往期采购产品过程中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被稽查追缴已抵扣进项税额26,897.05元,且不予加收滞纳金。
《002816和科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6.9.27】详细披露如下: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深圳超声曾发生过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款或经自查补缴税款的情形,其具体情况如下:
1、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情形
2012年4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稽查局对发行人下发深国税宝稽处[2012]020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就发行人于2009年度向深圳市丰源村实业有限公司采购产品过程中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的行为追缴发行人已抵扣进项税额26,897.05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2012年4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下发深国税宝龙不加收[2012]0164号《关于深圳市和科达液晶设备有限公司不予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同意“公司申请的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缴款时间为2009年11月16日、税款为26,897.05元的税务决定书,从2009年11月17日至2012年4月17日不予加收滞纳金,免征金额共11,135.38元”。
2013年4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四科、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分局出具《证明》:根据“深国税宝稽处[2012]020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上所列调查事实及处理依据和决定,证实上述违规行为中未发现该纳税人具有主观故意,属于善意接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且纳税人按要求及时于2012年4月17日缴纳该税款入库,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并不构成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并未对该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2、深圳超声自查补税
2012年8月17日,深圳超声通过自查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税860,150.6元并加收该笔款项滞纳金665,205.59元,土地使用税185,938.87元并加收该笔税款滞纳金82,506.58元;上述税款、滞纳金均已按时缴纳入库。
2013年4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深地税宝违证[2013]1000013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违规状况证明》“经查核我局电子税务管理系统信息,深圳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7892288934)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2013年5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局大浪税务所出具《证明》“因上述税款属该公司自查补税,我所未对该笔税款作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税务处理系发行人交易对方所为或子公司自查补税,并非发行人故意违规造成,不具有严重情节,且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并未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根据相关处理决定按时全额补缴税款或滞纳金,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证明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苏州市相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清溪税务分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清溪税务分局等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或设立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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