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711|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10:2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6-17 10:32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01702/content.html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10:31:3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6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501663/content.html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10:33: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6-17 11:10 编辑


云中飞点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个让我们等待了十年的完美文件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我们就翘首以盼有一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没有想到,这一等,我们整整等了十年,泪奔啊。当28号公告一颁布,云中飞就迫不及待地学习,这是一个历经多次讨论,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完美文件。云中飞现把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与大家分享,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云中飞没有公众号,感谢上海易税易通公司提供公众号让云中飞发表,也感谢北京财税智库提供手机APP让云中飞发表,也感谢各位朋友十多年来对云中飞的支持和爱护。再一次感谢大家!
云中飞手机:18926950393(微信同号)
      邮箱:zhongbi2008@vip.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云中飞点评:这里重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两个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二是合理的原则,合理的原则是税务稽查的一大利器,许多不合理的费用都可以往这里靠,例如常见的没有扣除限额标准的油费、差旅费、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云中飞点评:本办法适用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自然是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那么,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扣除凭证是要另起炉灶吗?云中飞个人建议,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参考本办法。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云中飞点评:本条是最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云中飞认为,第八条只强调了相关性与合理性,给人感觉弱化了合法性,这一次28号公告索性把诉讼活动中证据应当具有的三性直接拿过来用了,与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无缝对接,完美!现在,我们该学习诉讼证据的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1、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那么,这里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是什么意思?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实际发生必须要实际支付吗?

云中飞见过这样的一个所谓的税收筹划:A企业向B企业借款1亿,合同约定3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为10%,A企业每年计提1000万的利息并在税前扣除。云中飞告诉你,这个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税务稽查的菜,你每年计提1000万的利息实际发生了吗?你的利息是在3年后才实际发生好不好?

云中飞提醒你,在实务中,实际发生最好把握以下三点:

(1)实际发生必须要实际支付。

关于这个问题,有一个总局的问题解答,云中飞一直放在怀里,现在,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4日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看到了吧,实际发生税金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
(2)有钱的话最好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实际支付。
(3)也可以先预提,在下一年度的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这里,合法性再次得到强化,一句话,非法的支出不得扣除。例如,虚购业务买回来的发票不得扣除,超过年息36%的民间借贷不得扣除,行贿支出不得扣除等等。

3、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本办法第二条已经说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原则。这里的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注意这里特别强调了扣除凭证要有证明力。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凭证如何有证明力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要求的材料就很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先让你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著名的2011年第34号公告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看清楚了吗?2011年第34号公告虽然是总局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但它只提到成本、费用,没有提到税金、损失!所以,当年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就明察秋毫看清楚了这一点,他们在查处某大型房地产公司计提土地增值税问题时,就没有引用2011年第34号公告,而是跳过去直接引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在这里,云中飞要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点赞!本次28号公告讲到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这里的扣除凭证包含一切,完美解决2011年第34号公告的缺陷。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明确了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仅仅是扣除凭证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这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很多朋友看到这一条欢欣鼓舞,以为可以不要发票了。但云中飞提醒你,我们要结合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一起学习,发票仍然是扣除凭证首选凭证,我们对发票要永远保持敬畏之心。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云中飞就不谈了,我们需要研究可以不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规定,可细分出两种适用对象。
第一种,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种,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云中飞提醒你这里的个人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个人(类似于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办理工商登记(同时税务登记)的个人即为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项目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我们看一下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一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在这里,云中飞还要特别提醒你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所以500元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就没有代扣代缴的问题。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售楼书写的交楼标准是豪华防盗门,实际交楼是普通防盗门,这样该房地产公司因违约赔给每位业主1000元,对业主来说,这1000元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需要开发票给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凭业主开具的收据,当然收据要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还有房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各国情况不一样,有的国家有可能是给一张发票,给一张税单。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除了非法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外,这里要特别注意,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注意这里的时间和顺序,时间: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顺序: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发票排在其他外部凭证前面,所以,我们能补开、换开发票的就竭尽全力补开、换开发票,拼到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我们才考虑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云中飞点评:你看到了吧?这就是发票优先,还是那句话,拼到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我们才考虑其他外部凭证。这一条讲的是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只有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才能用其他资料扣除,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云中飞特别提醒你公司平时要养成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好习惯,例如,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看,必须要非现金方式支付,非现金方式支付关键时刻是拿来救命的,切记。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云中飞点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后续管理,如果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会告知企业,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云中飞提醒你注意两点:一是这里是告知之日起60日,不是汇算清缴期结束后60日;二是这里的税务机关,一般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不太可能是稽查局,因为稽查局经常一查就查三年,三年前的凭证不可能再给你补救的,补救只能补刚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补救措施,是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体现,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为税务机关点赞吧!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就是先礼后兵,税务机关已经给足你机会进行补救了,而你却无法补救,你不能税前扣除,只能怪你自己。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云中飞点评:这一条是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一条,我们如何把握呢?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A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笔1亿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因故只取得了6000万元发票,则年度结转完工成本时应预提多少万元建筑安装成本呢?

处理一:
如果按总合同金额预提10%,预提了1000,
则税前扣除为6000+1000=7000
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

处理二:
按总合同金额未取得发票预提4000万,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税前扣除为1000万,纳税调增3000万。

云中飞认为,处理二才能体现第十七条的精髓,你看懂了吗?如果你看不懂,就是云中飞的错:凡是你听不懂的课,就是老师没有讲好;凡是你看不懂的文章,就是老师没有写好。凡是看不懂的的朋友,你们批评云中飞吧。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分割单,是第一次在总局的文件出现。说起分割单,云中飞就有点洋洋得意了,你可能只想到水电费的分割单,云中飞连饭堂的分割单都提前想到了,28号公告是6月13日颁布的,而在28号公告颁布的前一天6月12日,云中飞就用分割单为一个千户集团回答了一个问题(云中飞有一个美女可以证明,呵呵),一说到美女,心情立马变好,云中飞就秀一秀这个问题解答的全文吧,也好让各位朋友知道云中飞平时是怎么回答问题的。就以云中飞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来结束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吧。各位朋友,再见。无论云中飞在哪里,你们永远在云中飞的心里。

问题:向云中飞提问共建食堂问题

A公司、B公司没有食堂,C公司有食堂,A公司、B公司的员工去C公司食堂就餐,问:A公司、B公司、C三家公司食堂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云中飞回答:建议你们A公司、B公司、C三家公司公司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材由C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或收据,C采购材时,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月末,由C公司制作食堂费用分割单(一式三份),C公司分别向A公司、B公司收取食堂费用,A公司、B公司食堂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食堂费用;C公司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冲减了A公司、B公司费用后,余额转到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切记不能用现金发放食堂补贴,这样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11:14:5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笔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color=rgba(0, 0, 0, 0.3)]何博士整理 何博士说税

file:///C:/Users/dhtl/AppData/Local/Temp/enhtmlclip/640.gif

1、时间和范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通常是按照应税所得率,而不是按照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会因本办法的出台而有变化。

2、税前扣除凭证的作用:税前扣除凭证起到的作用是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3、税前扣除凭证的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4、取得时间: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目前我国会计期间为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所得税年度涵盖的期间延长至次年的5月31日。

也就是说,2019年的发票也可以作为2018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5、相关资料:企业应将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合同协议:证明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支出依据:合同协议中的支付条款,付款审批资料等。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

6、税前扣除凭证类别: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两类。

内部凭证:原始会计凭证,如工资表,材料出库单,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等。

外部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门票、收购发票等。

7、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企业境内发生的支出,对方(销售方)应缴纳增值税的,以发票(自开或代开)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境内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支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单位的支出,以单位自开其他外部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个人的支出,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以6开头编码开出的发票。(601,602,612除外

9、境外支出: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不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抬头不完整,没有正确填写税号,没有正确选择税收编码,此类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摘自总局28号公告解读):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发生当年)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发生当年)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摘自总局28号公告解读):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13、分割单:

(1)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劳务发生的支出,可以采取分摊的方式,企业以发票(应纳增值税劳务)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此处的应纳增值税劳务,并不仅仅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还包括应税服务(七项)。

(2)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文件的措辞,只是说了租用资产发生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两种类型,而不是说只要发生这些费用,两种方式都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换言之,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什么情况下采取分摊方式,不是由本办法确定,而应该根据增值税政策执行。否则,不排除「满城尽现分割单」!

君不见,管理办法甫出台,万千解读纷沓来,更有扣除不再凭发票,共建食堂买食材;分割单,高如山,标题党,笔如椽,砖家如仙在云端,热闹一时间。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5#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13:47:07 | 只看该作者

【大表叔又来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学习笔记,好好看下这个就好了(修改后重发)

TPSZSMART整理  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思迈特论坛微信公众号

TPSZSMART按:千呼万唤始出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后,税总官网终于于2018年6月13日正式对外发布了,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解决了税企双方的不少争议事项,大大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可操作性。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境内外支出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办法》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以下通路:(1)不合规发票或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但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则允许税前扣除;(3)客观原因不能补开换开但能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证明资料允许税前扣除。该通路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值得点赞!!!为了方便亲们学习《办法》,TPSZSMART特将《办法》及其官方解读整理成表格的形式,并加入了TPSZMART的一些学习体会。


核心内容

条款

官方解读及学习笔记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三大法律依据,二法及一行政法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重点关注的三大基本法律法规。
2、税总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中明确使用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否就能改变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以票管税”的传统思想,值得亲们思考。
概念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该条明确了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而本条则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界定,终于回归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基本法理。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与税法的适用范围保存一致。关注该《办法》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
基本原则

三性原则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该条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的“三性原则”,从而可以消除税企双方争议,确保共同规范处理此类事项。真实性应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办法》减少了不少争议并增加了实务操作性,但是作为一个仅仅包含20条内容的《办法》要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这样就可以在出现其他税前扣除的相关争议问题时可以考虑回归到按该“三性原则”进行理解和处理。
扣除依据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明确税前扣除应该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不只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取得时间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没有因特殊情况将汇算清缴期延期的话理解应该是每年5月31日前。针对这个时间问题一直以来税企双方存争议,如思迈特财税咨询公司2017年4月27日办理了汇算清缴事宜,那到底是427之前OR531之前,该条终于予以明确了。
相关资料处理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1、企业在经营活动及经济往来中往往会伴生有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这类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证明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尽职保管的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会不一定伴生合同协议,比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伴有法院的判决文书等,这类资料是确定企业是否应支出和支出多少金额的依据,企业也应将这类资料作为支出依据留存备查。
凭证种类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经济往来多样复杂,在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时,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该条从易于判断、便于操作出发,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其发生支出时,由企业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其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的工资表、报销单、折旧及摊销单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企业据以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而且需要特别提醒是“会计原始凭证”应该引起企业高管和财税人员的高度重视,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的账务处理实务中不重视这些自制的“会计原始凭证”,有的企业根本不填制,有的就算填制了也不规范如没有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审批审核责任人员签署等(也许这一问题是一些企业2套以上账造成的吧)。
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外部凭证的范畴特意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及“等”字眼,理解只要是确实合规的外部凭证都是OK的如军队票据等。
一般情形

境内支出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全面 “营改增”试点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若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就应以规范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针对单位、个人无法自己开具应税项目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国家机关、个人2等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为减轻单位和个人办税负担,本条专门做出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对方应税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如果超过增值税规定的起征点的,其支出仍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税总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在第一条“发票使用问题”中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无税发票明确可以税前扣除。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规定了部分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等。总之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税总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也可以这类无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如企业员工到境外出差的差旅费、到境外参加展会等所发生的支出,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购进境外货物或者劳务,除购买价格外还会伴随发生一些税费发生,因此,该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等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还包括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3、这一境外业务支出扣除凭证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预期仍然会存争议,如如何理解“境外发票”、境外购买的一些小额零星货物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等。、
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范围的界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般情形下不合规发票和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下面的条款中却对该类不合规凭证是否能够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充分体现了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实际发生”,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征纳双方的一直以来存在的争议,从而最大限度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也是该《办法》特别值得点赞的地方。
特许情形

实际发生且531之前能换开合规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税务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531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未能按本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形不符合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的合法性原则,但若不区分情况一概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利于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本条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允许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此,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531之前)全面清查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客观情形不能换开合规凭证的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1、企业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该条规定了六项可证明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备资料,企业可按照该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准备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2、综合《办法》的以上规定发现《办法》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以下通路:(1)不合规发票或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但能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允许税前扣除;(3)客观原因不能补开换开但能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证明资料允许税前扣除,该通路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值得点赞!!!
3、特别提醒前三项中第一项是客观存在前题,但是企业自证是否存在问题等;第二项是基本的书面证据,所以企业业务发生时别忘了签署并保存好协议或合同;第三项是客观支付凭证,只要是非现金支付如银行等,总之就是要有合规客观证据证明。这一规定也终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完全凭票”扣除的规定,可以理解这些凭证也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的,当然前提是确实支出要“实际发生”。
4、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第十二条“不合规发票”的范围界定中包含了“虚开发票”,而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通过提供该条所规定的证据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是允许税前扣除的。这一规定是否也就解决了税企双方一直争议的“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问题。
汇缴结束后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后一般会按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的核查评估,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允许企业在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但是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也未能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最终当年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再一次明确不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情形。
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的支出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取得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也没有进行税前扣除。针对此类情况,该条规定:待以后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收集好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支出追补扣除应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在支出发生年度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二是在以后年度取得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应是合规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特别关注:该条是否不适用以下情形:即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扣除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但相应支出已在该年度已经扣除的情形。
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理解只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才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但是如何证明其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是要按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才行。(TPSZSMART是国内专门从事转让定价服务的专业机构,亲们可以各种方式给咱们沟通)
2、本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才OK,而非应税劳务不OK。这样财税[2017]41号下关联企业签署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发票如何处理?国税发(2008)86号文下母子公司服务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3、本条是针对境内劳务。那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境外服务等如何处理?此外,针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亲们可以关注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分割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的情况),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根据第八条规定: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那本条中所说的“其他外部凭证”到底是指什么凭证?分割单OR其他凭证?
2、本条明确了可以使用“分割单”等其他外部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注意前提千万别滥用分割单之类的,否则也属于不合规的其他外部凭证的。
施行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如何衔接本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理解过往发票处理该可以按新规进行吧,这个你懂的。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3:37 , Processed in 0.05948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