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康得新:往期曾因增资扩股至外资比例低于25%、主动补缴了外商投资监管期限未满进口设备享受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16.47万元
康得新(002450.SZ)曾于2010年6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曾因增资扩股至外资比例低于25%、主动补缴了外商投资进口设备享受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2009年3月,发行人因增资扩股造成外资比例降为22.572%,外资比例不足25%。……尽管发行人因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至外资比例低于25%,其监管期限未满的进口设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问题,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直至监管期结束海关也未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但是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及控股股东要求发行人主动消除被追缴税款的可能性……2010年3月10日,……为彻底消除发行人被海关追缴从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监管期内税款的可能性,发行人将前述相关设备的税款共计16.47万元,其中关税和增值税分别为4.21万元和12.26万元主动向中关村海关进行了缴纳。……”
《002450 康得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0.6.25】详细披露如下:
二、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因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补缴减免税款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被税收主管部门追缴减免税款的风险。2009年3月,发行人因增资扩股造成外资比例降为22.572%,外资比例不足25%。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不存在补缴所得税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曾因进口设备享受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至 2009 年 3 月发行人的外资比例低于 25%时,其尚有如下进口设备监管期限未满:
2009年3月发行人外资比例低于25%时,发行人就该等设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与海关进行了沟通,海关相关人士口头答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未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
2、对于原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扩股至外资比例低于25%,其监管期限未满的进口设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问题,因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所律师就此向北京海关相关人员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口头答复与发行人得到的上述口头答复是一致的。
3、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进口设备全部超过海关监管期并已办理完毕解除监管手续。海关未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补税的情形。
康得集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承诺:“如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2009年增资后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而被税收主管部门追缴减免税款,本公司承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因此发行人缴纳的上述税款由康得集团承担。
另据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3月10日,发行人根据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关于主动缴纳有关海关税款的函》要求,为彻底消除发行人被海关追缴从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监管期内税款的可能性,发行人将前述相关设备的税款共计16.47万元,其中关税和增值税分别为4.21万元和12.26万元主动向中关村海关进行了缴纳。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发行人因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至外资比例低于25%,其监管期限未满的进口设备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问题,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直至监管期结束海关也未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但是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及控股股东要求发行人主动消除被追缴税款的可能性,发行人主动缴纳税款及控股股东自愿承担该等税款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10年3月12日,康得集团已按照前述承诺将上述款项16.47万元支付给发行人。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