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德马科技:公司前身因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到期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被海关处罚1.2万元
德马科技(830805.OC)曾于2014年5月30日发布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前身德马有限曾因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到期、未到湖州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该手册下尚有剩余料件福来轮101,970个,剩余料件未补税(货物价值为127,869.81元),被海关处罚12,000元。
《830805德马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4.5.30】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64086243?announceTime=2014-05-30%2017:03
八、《反馈意见》重点问题11:公司2011年5月25日和2012年2月、2012年8月受到三次监管部门的处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及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马有限或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以下行政处罚事项:
1、2011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出具海关缉告字[2011]9号《行政处罚告知单》,认定德马有限于2009年3月18日领取了编号为C29079320035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手册有效期为2011年2月2日,至2011年3月7日前德马有限未到湖州海关办理核销手续,该手册下尚有剩余料件福来轮101,970个,剩余料件未补税。货物价值为127,869.81元。因德马有限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德马有限科处罚款12,000元。
2014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出具证明确认,德马有限上述行为不影响海关分类管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
根据德马科技的说明,上述行为的发生系因具体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所造成,德马有限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德马有限已及时整改,严格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再发生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从处罚性质及金额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德马有限被给予的罚款属于情节相对轻微的行政处罚,且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影响较小。在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德马有限已及时整改,规范情况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亦确认德马有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2年2月,上海德马因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第十六税务所处以200元的罚款。
3、2013年8月,因德马科技上海分公司2013年4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第五税务所处以2,000元的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上海德马及德马科技上海分公司上述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所决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德马有限或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致的行政处罚,德马科技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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