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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美盈森:子公司往期因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擅自将保税边角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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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22:5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美盈森:子公司往期因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擅自将保税边角料在国内进行转让,被海关分别罚款人民币4万元、4.5万元



美盈森(002303.SZ)曾于201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苏州美盈森因2011年至2012年期间,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擅自将保税边角料在国内进行转让的行为,被海关分别罚款人民币4万元、4.5万元,苏州美盈森已于2014年5月19日缴纳上述罚款。

《002303 美盈森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2017.10.25】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4065400?announceTime=2017-10-25

问题4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多项海关、环保等方面的处罚。请律师和保荐机构核查上述处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9条第2项、第3项的行为。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受到海关、环保等方面的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告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补征税款告知书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海关、环保等方面的主要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海关处罚

1、苏州美盈森

2014年4月30日,吴江海关出具“吴关辑违告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美盈森因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0月24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编号为C23261150109、C23262150096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半成品纸箱共计1,461,001个、纸板共计12,746,135张外发至苏州工业园区中睿嘉包装厂进行模切、组装加工,上述保税料件半成品折算耗用保税料件牛皮挂面纸930,575.26千克,价值人民币3,953,264.46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35,303.9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但上述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均已收回并用于出货,货物加工费均已支付;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9月24日,未经海关许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编号为C23231150109、C23262150096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保税边角料废牛皮挂面纸共计290,167.85千克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形式出口给了上海千惠纸业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449,479.6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5,309.0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单》认定“鉴于你公司所有外发加工的料件已全部收回,对国家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属于程序性违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相对轻微,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故吴江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提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提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擅自将保税边角在国内进行转让的行为科处罚款4.5万元;上述行为共计科处罚款8.5万元。苏州美盈森已于2014年5月19日缴纳上述罚款。

2、美盈森

2014年9月24日,大鹏海关出具“大鹏关辑违字[2012]3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因2010年2月4日委托深圳市海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05181号申报进口货物,其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设备价值为人民币3,445,198.95元;2010年7月5日委托深圳市海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26603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设备价值人民币4,624,158.28元。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予以罚款24.8万元。发行人已于2014年10月8日缴纳上述罚款。

3、东莞美盈森

2014年11月14日,大鹏海关出具“大鹏关辑字[2012]3385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东莞美盈森因2010年11月20日委托深圳市鑫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47357号和161047356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2010年12月24日委托深圳市鑫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52918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2011年3月15日委托深圳市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09670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以上行为共构成漏缴税款822,747.24元,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予以罚款74.1万元。2017年5月23日,大鹏海关出具“鹏关辑告字[2012]3385A号”《行政处罚告知单》,认定经听证后报关单161047357号申报进口的货单相符,撤销原“大鹏关辑字[2012]3385号”《行政处罚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予以罚款56.8万元。2017年8月7日,大鹏海关出具“鹏关辑违字[2012]3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上述行为科处罚款56.8万元。发行人已于2017年8月16日缴纳上述罚款。

……

二、发行人上述处罚不构成《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

(一)海关处罚

经核查,上述海关处罚中查明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苏州美盈森、东莞美盈森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报告期外。经核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关辑违告字[2014]12号)认定苏州美盈森属于程序性违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相对轻微;

经核查大鹏海关于2014年9月26日出具的编号为2014-049《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及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和补税凭证,美盈森该次罚款金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较低罚款标准执行;经核查大鹏海关出具的“大鹏关辑字[2012]3385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东莞美盈森该次罚款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较低标准予以处罚。

苏州美盈森造成上述错误主要系对员工教育疏忽;发行人及东莞美盈森海关违规行为主要系发行人上述报关进出口业务系委托外部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单位对于海关报关相关申报事项理解有误所致。

上述海关处罚发生后,发行人已及时缴纳相关罚款,并已针对货物进出口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同类行为发生,根据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信息,发行人及其上述子公司均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海关进行的电话访谈,确认上述海关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述海关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处罚事项未对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存在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发生在报告期之外的海关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不属于《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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