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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ST东南:收购标的之子公司往期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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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22:1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公司税讯】*ST东南:收购标的之子公司往期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被稽查处罚2000元


*ST东南(002263.SZ)于2018年7月26日发布重组公告,披露收购标的之子公司利丰硅镁因2013年11月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2015年6月被稽查局处以2,000元罚款。

大力税手注:2018年7月25日晚间,*ST东南披露重组预案,拟以18.49亿元收购金玛硼业97.34%股份,收购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丹东利丰硅镁有限责任公司系金玛硼业的控股子公司。

《002263*ST东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2018.7.26】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228837?announceTime=2018-07-26

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一)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金玛硼业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2016年8月24日,通辽市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通开发地税简罚〔2016〕882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玛硼材料因逾期变更税务登记,被处以200元罚款。

2、2017年3月2日,通辽市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通开发地税简罚〔2017〕160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玛硼材料因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处以200元罚款。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通辽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证明,证明上述两项处罚不构成重大处罚,该违法事实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15年6月26日,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宽国税稽罚[201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利丰硅镁因2013年11月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被处以2,000元罚款。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证明,上述罚款不构成重大处罚,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2017年11月30日,丹东海关出具的编号为丹东(东港)关缉违字(2017)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8日利丰硅镁主动申报因公司工作失误,将2016年11月16日刚启用的1号电炉的电流互感器变化比800/5误报为600/5,导致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力少报1400000千瓦时。2017年4月5日,丹东海关稽查科对利丰硅镁进行稽查,核实主动报告情况,并认定该行为已构成违规,处以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丹东海关于2018年5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上述罚款已缴纳,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2015年9月30日,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编号为花公(消)行罚决字[2015]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9月21日,对金玛硼业进行检查,由于单位变电所内电气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未穿管保护),被处以1,200元罚款。大连市公安消防局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报告期内,除上述行政处罚外,金玛硼业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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