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福鞍股份:往期因废钢扣款及超限额订单折扣、造成出口退税多退增值税31.33万元,通过纳税评估纠正、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40.41万元
福鞍股份(603315.SH)于2018年8月1日发布公告,披露鞍山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评估发现2014-2017年出口收入减少、系废钢扣款及超限额订单折扣、造成出口退税多退增值税31.33万元,经纳税评估自行改正,补缴了多退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共40.41万元
《603315福鞍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2018.8.1】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243752?announceTime=2018-08-01
15、公司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中罚款及滞纳金本期发生额为32万元,请补充披露罚款发生的原因、时间等情况,并结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说明是否就此履行了必要的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罚款及滞纳金本期发生额约为32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认为2017年度的罚款事项主要为税务自查及抽查事项,罚款金额较小且不属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罚,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提及的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因此无需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罚款事项。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相关罚款情况如下:
(1)公司在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中,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于2017年6月2日被鞍山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处以罚款2万元。
(2)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2日对子公司福鞍机械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福鞍机械于2017年4月12日缴纳滞纳金5.35万元、罚款15.11万元。
(3)鞍山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2014年到2017年的出口收入金额有减少,主要原因为废钢扣款及超限额订单折扣,造成出口退税多退增值税额31.33万元,经纳税评估自行改正,补缴了2014-2016年的多退的增值税额,同时缴纳滞纳金9.08万元。2017年于当年出口申报时更改,不需要补缴。
(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5日对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被抽中为2017年度抽查对象,公司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纳税义务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为补缴增值税24.49万元,所得税2.58万元。产生滞纳金0.43万元。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