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办法征收由原先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改为“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自有车辆过户给公司,是否免税? 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车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不需要到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直接携带相关资料至二手车市场过户。 3、公司从个人购买车辆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再出售该车辆,如何缴税?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资产购进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公司购买车辆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再出售该车辆,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从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车辆,没有抵扣进项,再出售该车辆,如何缴税? 答案: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一般纳税人从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车辆,未抵扣进项,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再出售该车辆,按适用税率缴纳税款。 5、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如何缴税? 答案: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要求: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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