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老百姓:子公司因三代手续费未计缴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64条予以处罚
老百姓(603883.SH)于2018年8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兰州惠仁堂2016年因往期三代手续费未计提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被稽查处罚,“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兰地税稽罚[2016]1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2015 年的三代手续费收入未计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2014 年、2015 年未计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 45,169.50 元。”
《603883 老百姓与恒泰长财关于老百姓大药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8.8.9】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268968?announceTime=2018-08-09
(三)受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陕西老百姓受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行政处罚事由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西国税稽一处[2015]ZX1513010LC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存在未申报所得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 14,400 元。
(2)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本局于 2015 年 10 月26 日向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老百姓”)作出[2015]ZX1513010L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陕西老百姓未及时申报并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陕西老百姓处以 14,400 元罚款。鉴于陕西老百姓已及时缴纳上述罚款,且主动纠正了上述行为,本局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陕西老百姓已经按期缴纳上述罚款,并按照相关要求改正错误,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上述处罚罚款金额较小,其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 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之第六条所认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1,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之情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兰州惠仁堂受到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行政处罚事由
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兰地税稽罚[2016]10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2015 年的三代手续费收入未计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2014 年、2015 年未计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 45,169.50 元。
(2)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说明》,“公司已于 2016 年 11月 8 日将罚款全部缴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兰州惠仁堂已经按期缴纳上述罚款,并及时改正错误,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下限即按少计提缴纳税额的 50%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处罚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 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之第六条所认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之情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扬州百信缘受到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1)行政处罚事由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4日出具的扬地税稽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扬州百信缘存在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少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 24,016.14 元的决定。
(2)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税务处罚的缘由系发行人收购扬州百信缘之前其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所致,依据发行人与扬州百信缘原股东(陈金喜、唐小华、孙勇)于 2016年 5 月 30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公司缴纳上述罚款后,向扬州百信缘原股东追缴了相关罚款,并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将款项追缴到位。
扬州百信缘已经按期缴纳上述罚款,并及时改正错误,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下限即按应收未收税款的 50%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扬州百信缘已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收税违法行为。
上述处罚未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 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之第六条所认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之情况,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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