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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社保实务】单位雇佣外籍人员是否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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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9 20:0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社保实务】单位雇佣外籍人员是否缴纳社保?[color=rgba(0, 0, 0, 0.298)]

原创: [color=rgba(0, 0, 0, 0.298)]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color=rgba(0, 0, 0, 0.298)]今天

目前很多企业存在聘用大量外籍人员,但这些外籍人员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呢?哪些人可以免缴社会保险呢?

一、缴纳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
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根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条规定,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畴

二、可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双方签订互免社保协议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有点类似于税收协定,例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2号)第三条规定, 韩方在华人员免缴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在华韩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议》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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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21:02: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8-29 23:28 编辑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们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G01234—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DNK324578912056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   预留位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长度(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

http://www.gov.cn/gzdt/2011-09/08/content_19437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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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9 23:27:22 | 只看该作者
于执行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确保中韩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避免承担双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中韩两国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以互换照会的形式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03年4月4日,两国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大韩民国保健与福祉部关于〈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的行政协定》。双方商定,《协议》于2003年5月23日正式生效。中韩《协议》对加强中韩两国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合作,维护我驻外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同时,为下一步双方正式签署社会保险协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确保《协议》的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议》的内容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中国为“基本养老保险”;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为“国民年金”。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国内企业等单位派遣到韩国的公司或机构(包括该单位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中国拥有永久住所,临时在韩国居留的自雇人员。
  (三)韩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在《协议》有效期内均可据需要予以免除。
  (五)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韩方为保健与福祉部。
  (六)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韩方为国民年金管理局。
  符合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签发《参保证明》(样式附后),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
  二、中方在韩人员办理免缴养老保险费《参保证明》的程序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证明》:
  (一)申请人填写《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参保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无雇主人员免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好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参加养老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申请表》备案。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审核盖章的《申请表》送至部社保中心。
  (四)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参保证明》,未签发《参保证明》的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韩方在华人员免缴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韩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在华韩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议》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上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协议》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3.中韩互免养老保险缴费《参保证明》申请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六月四日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07/t20140717_1360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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