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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企业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投入资本为1,371,480,000港币,折合人民币1,088,575,385元,加权平均综合汇率为0.79372。由于资金闲置,企业作出决议,减资246,500,000港币,于2018年7月13日,企业完成减资工商登记备案,当日汇率为0.85157。于2018年7月15日,企业将减资款汇给其境外的母公司,当日汇率为0.87346。针对上述事项,企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工商变更时点:
借:实收资本 195,652,749.18 汇率0.79372
借:留存收益 14,259,255.82
贷:其他应付款 209,912,005.00 汇率0.85157
资金出境时点
借:其他应付款 209,912,005.00 汇率0.85157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5,395,885.00
贷:银行存款 215,307,890.00 汇率0.87346
针对以上会计处理,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向陈版请教:
(1)减资时支付的价款的价值超过其初始出资时的价值的部分冲减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属于企业对境外股东的分配,是否需要就该部分代扣代缴所得税,是否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
(2)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采用历史汇率折算实收资本,是否有违该项描述。
chenyiwei:
1、减资时支付的价款的价值超过其初始出资时的价值的部分冲减企业的留存收益,等同于公司对境外股东的股利分配。如果该股东是境外自然人,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股东是非居民企业,则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2、按照准则规定,对权益类科目的增减变动应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记账,但实收资本减少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按减资日的即期汇率记账,在汇率波动剧烈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实收资本科目的原币金额和本位币金额严重不对应,故按实收资本科目的加权平均汇率的计量所减少的实收资本也是可以接受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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