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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兴瑞科技:子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手续等,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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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20:0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兴瑞科技:子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手续等,被海关处罚


兴瑞科技(002937.SZ)于2018年9月3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东莞兴博和苏州中兴联被海关处罚情况,其中:1).苏州中兴联因2016年7月至8月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的深加工结转手续被苏州海关于2017年处罚300元;2).东莞兴博因截至2013年8月13日所执行的三本进料加工合同(手册)期间短少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162,298.89元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被黄埔海关于2014年处以16,000元罚款。

《002937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8.9.3】详细披露如下: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368212?announceTime=2018-09-03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受到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兴博和苏州中兴联在补充核查期间分别受到1宗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东莞兴博受到的行政处罚

2017年3月8日,东莞兴博因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合同备案过期被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处200元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兴博已按上述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违规行为得以规范或整改,东莞兴博遭受上述处罚的原因在于公司员工的工作疏漏,主观上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莞兴博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且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东莞兴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未因上述处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苏州中兴联受到的行政处罚

2017年7月20日,苏州中兴联因2016年7月至8月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的深加工结转手续被苏州海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关缉违字[2017]第38号),处以300元罚款。

根据《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根据《海关法》(2016年修订)第八十六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中兴联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的深加工结转手续,是由于苏州中兴联工作人员申报经验不足导致,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苏州中兴联已按要求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违规行为整改完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州中兴联未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的深加工结转手续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为程序性违规,且适用了减轻情节,苏州中兴联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未因上述处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变化之外,经公司说明并经核查,东莞兴博分别于2014年、2015年受到2宗海关行政处罚,现补充披露如下:

(1)东莞兴博2015年1月12日持“2014/(0001)”号合同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金件A”8,241.84千克(报关单号:520720150575019094),实际出口“五金件A”7,028.15千克,漏缴税款人民币3,922.1元。2015年2月26日,黄埔海关向东莞兴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埔关凤办缉快违字[2015]0024号),对东莞兴博处以3,500元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兴博已按上述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违规行为得以规范或整改。根据黄埔海关出具的《证明》,上述处罚不会对东莞兴博的企业信用等级产生影响,且经本所律师对黄埔海关常平办事处的访谈确认,东莞兴博无主观违规故意,上述处罚金额较小,情节轻微。

(2)东莞兴博因截至2013年8月13日在执行2012/(0001)(C52142351747)、2013/(0001)(C52143350182)、2013/(0002)(C52143350680)等三本进料加工合同(手册)期间短少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162,298.89元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被黄埔海关于2014年9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埔关缉违字[2014]7120069号),对东莞兴博处以16,000元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兴博已按上述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就上述违规行为得以规范或整改。根据黄埔海关出具的《证明》,上述处罚不会对东莞兴博的企业信用等级产生影响,且经本所律师对黄埔海关常平办事处的访谈确认,东莞兴博无主观违规故意,上述处罚金额较小,情节轻微。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遗漏披露上述处罚的原因,是由于东莞兴博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向公司管理层通报上述处罚,且东莞兴博财务人员在审核支出时也未注意到罚款事项,发行人不存在遗漏披露的主观故意。本所律师认为,鉴于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上述信息披露的遗漏未对投资者的判断和监管机构的审核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重大信息遗漏,且也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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