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8-8-28 00:34 编辑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激发社会投资潜力,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区域金融环境,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改革,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类企业”)是指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制基金等私募基金以及接受私募基金委托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和公募基金。投资(基金)类企业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基金)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市;
(三)投资(基金)类企业(管理类)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类)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首次实到资本达到1000万元;
(四)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可以冠名“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五)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向我市及以上政府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二、扶持政策
(一)对注册且登记备案在诸暨市内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按实到资本1%的比例给予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投资(基金)类企业设立的有功人员,具体有功人员由企业确定。
(二)对入驻新金融大厦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工业经济政策三十条(修订版)配套细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7〕30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入驻新金融大厦以外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按照第一自然年度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二自然年度补助100元/平方米执行,连续补助两年,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金额。
(三)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且登记备案在诸暨市内,投资于市内实体企业(不包括该投资〈基金〉类企业的关联企业和其他投资类企业),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下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可按0.5%给予奖励,本项投资机构投资单个企业奖励总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被投资企业在国内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再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
(四)投资(基金)类机构将投资项目(企业)从市外引入市内且符合诸暨产业方向和发展规划并落户诸暨的,按投资项目(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投资(基金)类机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除利息、股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普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直接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六)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项目事实上已经失败并且无法收回投资又无法清算的(须由相关部门确认),诸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确认不承担出资责任与连带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零资产收购的办法提前体现相应基金的投资损失,投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投资(基金)类企业采取合伙制模式的,实现的利润可以采取先退本再分红模式。
(八)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投资(基金)类企业(新设)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给予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已存续企业从本意见发布之年度起开始享受本扶持政策。
(十)对在投资(基金)类企业(新设)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代表)等,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给予其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已存续企业从本意见发布之年度起开始享受本扶持政策。
(十一)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自然人股东,地方财政贡献在3.2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78%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3.2万元(含)以上至16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1%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16万元(含)以上至32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8%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32万元(含)以上至64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1%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64万元(含)以上至32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4%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3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7%的奖励。本项政策实行当月交易、次月兑现的方式。
在我市解禁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限售股且在本市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股东,按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十二)对投资(基金)类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益在进行分配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比照本意见第二条第十一款执行。
(十三)定期组织投资(基金)类企业与优质实体企业和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会。对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并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三、其他规定
(一)对在我市注册并符合本意见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市金融办负责办理登记。
(二)市发改局、金融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投资(基金)类企业的服务,协助进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协助进驻企业在市内办理开业相关事宜,协助企业到相应审批部门完成变更、备案、财政奖励等手续。
(三)对镇乡(街道)招商引资等形式引进的股权(基金)类企业,工商注册到新金融大厦,招商考核与税收分成到所招引的镇乡(街道)。
(四)符合本意见优惠政策又符合我市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
(五)本政策奖励总额不受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度限制。
(六)本政策意见中涉及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金额在市对镇乡(街道)、开发区超收分成结算中予以轧差结算。
(七)政策兑现和操作流程严格按《关于印发<市级财政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15〕38号)执行,具体申报时间、资料要求和表式由市金融办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调整。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6年度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有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上级另有新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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