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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中鼎股份:因转让结余保税料件、将保税料件和不同品种的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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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23:3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中鼎股份:因转让结余保税料件、将保税料件和不同品种的一般贸易进口和国内采购料件串换使用的行为,被海关分别予以6万和31万元处罚


中鼎股份(000887.SZ)于2018年9月8日发布公告,披露因未经海关许可转让结余保税料件、将保税料件和不同品种的一般贸易进口和国内采购料件串换使用的行为,于2017年8月15日被海关分别罚款6万元和31万元,公司称系失误造成,“相关人员对海关监管有关规定不熟悉或工作失误导致,无主观恶意,且已经整改完毕,整改效果较好”,采取整改措施为:

1)未经海关许可转让结余保税料件的整改措施。“申请人向宣城海关办结了内销补税手续,并加强了相关台账明细管理,进一步细化了审批环节,从源头上杜绝未经许可转让结余申请人保税料件的行为;”

2)将保税料件和不同品种的一般贸易进口和国内采购料件串换使用行为的整改措施。“申请人为避免手册串料事宜,在出口申报环节,通过技术部门提供的配方号申报对应的手册号。非保税料件的产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申报。同时未来将通过办理大手册和推进先进的SAP系统管理等模式,将保税料件予以独立内部编码管理,以确保保税料件专料专用;”

《000887中鼎股份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中鼎股份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2018.9.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425138?announceTime=2018-09-08

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申请人是否收到过工商、税务、环保、海关、消防等部门行政处罚,以及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申请人回复说明: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被海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8月15日,申请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关缉违字[2017]8号),由于申请人存在未经海关许可转让结余保税料件的行为,以及因当事人产品订单较多、较杂难以区分而导致将保税料件和不同品种的一般贸易进口和国内采购料件串换使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需要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鉴于申请人在接受调查和处理中能积极配合海关的查处,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且缴纳足额担保,申请人被认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了从轻处罚,分别罚款6万元和31万元,处罚金额分别占相应货物价值的7.57%和7.88%。

针对该项处罚,申请人积极配合海关的查处,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缴纳足额担保,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具体方式如下:(1)未经海关许可转让结余保税料件的整改措施。申请人向宣城海关办结了内销补税手续,并加强了相关台账明细管理,进一步细化了审批环节,从源头上杜绝未经许可转让结余申请人保税料件的行为;(2)将保税料件和不同品种的一般贸易进口和国内采购料件串换使用行为的整改措施。申请人为避免手册串料事宜,在出口申报环节,通过技术部门提供的配方号申报对应的手册号。非保税料件的产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申报。同时未来将通过办理大手册和推进先进的SAP系统管理等模式,将保税料件予以独立内部编码管理,以确保保税料件专料专用;(3)落实责任追究,并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申请人已经按照申请人内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上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和停职反省。申请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加强业务人员对各项海关法规的学习,后续避免发生因工作疏忽导致的违规行为。申请人制定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员工岗位责任意识。

经过上述整改,申请人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申请人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海关保税料件使用管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申请人已经全面启用德国知名企业管理软件SAP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海关保税料件管理的信息化。通过将保税料件予以独立内部编码管理,实现了专料专用;优化保税料件的使用审批流程,有效避免未经海关许可转让结余保税料件的行为再次发生。申请人建立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培训考核制度,加强业务人员对海关规定的理解和岗位责任意识,有效避免了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截至目前,申请人未再受到其他海关行政处罚。

鉴于:(1)上述事项系申请人相关人员对海关监管有关规定不熟悉或工作失误导致,无主观恶意,且已经整改完毕,整改效果较好,上述违法行为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存在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2)申请人目前能够正常开展进出口业务,处罚金额占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为0.003%、0.032%,占比极低,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申请人在接受调查和处理中能积极配合海关的查处,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了从轻处罚,适用了较低处罚比例;(4)宣城海关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上述“行政案件认定的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海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上述海关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情节较轻,被处以从轻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除上述处罚外,报告期内申请人未受过工商、税务、环保、海关、消防等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营业外支出明细表,以及查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取得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对申请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申请人上述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主要系申请人相关人员对海关监管有关规定不熟悉或工作失误导致,无主观恶意,上述行为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且申请人已整改完毕,整改效果较好,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申请人上述行为适用较低罚款比例,被从轻处罚,海关主管部门已就上述处罚事项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因此,申请人上述海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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