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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美都能源:针对交易所关于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大额变动披露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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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1 23:2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美都能源:针对交易所关于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大额变动披露合理性——系根据销售进行计提以及对达到清算条件项目清算应补缴或应退回核算所致


美都能源(600175.SH)于2018年10月9日发布问询函回复公告,针对公司2018年1-5月份的土地增值税变动的合理性,经会计师复核,主要系报告期内根据销售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和对达到清算条件进行的清算应补缴或应退回进行核算所致。故,不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况。会计师称:我们复核了美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的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信息,核实了重组涉及的本期(2018年1-5月份)的土地增值税的变动(包括根据销售计提的部分和对达到清算条件进行的清算应补缴或应退回的部分)的合理性,我们没有发现美都能源关于土地增值税(本期依据确认的收入计提的土地增值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进行的项目土地增值税预清算等在利润表的列示)在所有重大方面有不合理的地方。

《600175美都能源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10.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486721?announceTime=2018-10-09

6.半年报披露,公司本期土地增值税发生额352万元,报告期期初应交土地增值税48.4万元,期末应交土地增值税781万元。公司前期公告披露,公司子公司海南置业2018年1-5月计提土地增值税较多,宣城置业2018年1-5月计提土地增值税3,079.08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计提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原因和计提依据,公司土地增值税发生额远小于宣城置业计提金额的原因;(2)相关会计处理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针对问询函6(1)

计提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原因和计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即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按照房地产销售收入和预收房款的一定比例(2%-3%)计提和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章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部分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中:

【1】宣城美都置业有限公司“美都新城”1-4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土地增值税额30,350,704.96元;“美都新城”五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退土地增值税额2,500,280.10元;
【2】杭州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榴派”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退土地增值税额12,311,486.68元;
【3】杭州美诚置业有限公司“良景学府”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退土地增值税额21,455,128.39元。

本报告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发生明细如下:



海南美都置业有限公司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15年3月28日,公司转让其60%的股权,现公司持有其40%股权,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计提的土地增值税不影响公司本期土地增值税发生额。

针对问询函6(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的规定,对本期销售房地产项目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及清算应补(退)税额,计入当期“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利润表列示。

会计师意见:

我们复核了美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的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信息,核实了重组涉及的本期(2018年1-5月份)的土地增值税的变动(包括根据销售计提的部分和对达到清算条件进行的清算应补缴或应退回的部分)的合理性,我们没有发现美都能源关于土地增值税(本期依据确认的收入计提的土地增值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进行的项目土地增值税预清算等在利润表的列示)在所有重大方面有不合理的地方。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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