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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宇信科技:从 NASDAQ退市、私有化回归,实际控制人在境内上市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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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11:5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宇信科技:从 NASDAQ退市、私有化回归,实际控制人在境内上市架构搭建过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1289.95万元


宇信科技(300674.SZ)于2018年10月16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宇信科技在NASDAQ退市、私有化回归过程中个税缴纳情况。1)、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在Yucheng退市中作为股票受让方未获得应税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境内上市架构搭建过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1289.95万元。

具体情况梳理如下:

1)、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在回购 Yucheng 股票、退市过程中,未获得应税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 Yucheng 退市过程中,由洪卫东全资设立的 New Sihitech Limited 以 3.9美元/股的价格回购 Yucheng 已发行的除洪卫东及其控制的主体以及存续股东持有的股份外的所有股份,因此,洪卫东在 Yucheng 退市过程中,未获得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所律师认为,洪卫东在Yucheng 退市过程中作为股票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未获得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税收风险。

2)、境内上市结构搭建过程中,实际控制人洪卫东缴纳个人所得税1289.95万元。

为搭建境内上市结构,发行人拆除了此前搭建的红筹结构,并将境内股东在Yucheng 层面的权益落回到了宇信易诚层面。2015 年 1 月 15 日,洪卫东在境外持有的 Yucheng 的权益通过由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分别将持有的宇信易诚26.3300%和 12.2689%的股权转让给了洪卫东在境内的全资持股公司宇琴鸿泰落回境内。……在境内上市结构搭建过程中,洪卫东作为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的间接股东已通过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289.95万元。

大力税手注:根据百度资料,宇信易诚科技有限公司IPO前曾在美上市,股票代码NASDAQ:YTEC,是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商,也是中国金融IT行业龙头。2012年12月28日,宇信易诚正式从美国纳斯达克退市。

《300674 宇信科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8.10.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506762?announceTime=2018-10-16

八、《告知函》“18、发行人为境外退市后申请境内上市的企业。请发行人说明: (1)在搭建及终止境外红筹结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主体持股计划、境外退市、红筹回归,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37 号文”)》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外汇登记管理手续,是否取得外汇主管部门的合规确认文件; (2)在境外上市期间,是否受到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3)境外退市的原因,退市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上述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方面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己认真核查涉及的全部证明文件、原始凭证,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完备,结论是否全面、准确、可靠。”

(一)在搭建及终止境外红筹结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主体持股计划、境外退市、红筹回归,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37 号文”)》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外汇登记管理手续,是否取得外汇主管部门的合规确认文件

1、75 号文/37 号文外汇登记 经本所律师审阅相关外汇登记文件,发行人在红筹结构搭建及终止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外退市、红筹回归办理的 75 号文/37 号文外汇登记事宜如下:

2006 年 9 月 4 日,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就在境外设立相关特殊目的公司前进财富、茗峰开发、Sihitech Company Limited、Mega Capital Group Services Limited、Profit Loyal Consultants Limited、Elite Concord International Limited、Shinning Growth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和 China Century Holdings Group Limited 依据 75 号文办理了 75 号文初始登记。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其说明,该等自然人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中的部分持股系代当时宇信鸿泰、易诚世纪的其他股东持有。

2006 年 11 月 28 日,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就获得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Yucheng 的权益及返程投资宇信易诚办理了 75 号文变更登记。

2007 年 7 月 13 日,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就其所持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Yucheng 的权益发生变化办理了 75 号文变更登记。

2016年5月31日,洪卫东、王燕梅和马格桦完成了Sihitech Company Limited、Mega Capital Group Services Limited 和 Profit Loyal Consultants Limited 的外汇注销登记(37 号文外汇注销登记)。

经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在红筹结构搭建及终止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外退市、红筹回归过程中,仅由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办理了 75 号文登记手续,未就股权权益由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代为持有的其他 39 名自然人办理 75 号文登记手续;另外,Yucheng 上市后,为解除代持关系,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持有 Yucheng 的对应股份转让至其他 39名自然人,但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未就此办理 75 号文变更登记手续。

经保荐机构和本所律师于2016年4月12日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注册科就上述代持股权问题进行访谈,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注册科相关人员表示,考虑到 Yucheng 已经退市,洪卫东、王燕梅和马格桦不再持有 Yucheng 的股份,同时 75 号文目前已经废止,且代持部分股权已经办理登记,被代持人不用且亦无法办理补登记手续,一般不会根据已经废止了的 75 号文进行处罚,不会追究境外上市过程中应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责任。

另外,原分别由曾硕、王奕和钟明昌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Elite Concord International Limited、China Century Holdings Group Limited 和 Shinning Growth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在Yucheng私有化后已不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的控制内,发行人不掌握前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注销登记情况,即使其未完成外汇注销登记也不会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

Yucheng 在境外上市期间,分别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及 2011 年 2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对部分员工实施了股份激励。根据当时有效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78号,以下称“78 号文”)的规定,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外汇业务,应遵照 78 号文规定的流程办理外汇业务。

经发行人说明,该等获得 Yucheng 在上市期间股份激励的员工未依照 78 号文办理外汇登记业务。

经保荐机构和本所律师于2016年4月12日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资本市场监管科就上述未就个人参与 Yucheng 股份激励办理78 号文外汇登记是否可以补办、若不补办是否会受到处罚事宜进行访谈,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资本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开始没做任何登记,现在已经退市,无法补办 78 号文登记,且不会就此对发行人或者被激励的员工进行处罚。

3、外汇主管部门的合规确认文件

2016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具的《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编号:[2016]25 号),“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部未发现你公司有逃汇、非法套汇及逾期未核销等违规行为,无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搭建境外红筹结构及终止过程涉及的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外退市、红筹回归过程中,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六名自然人办理了 75 号文登记手续,但是,39 名被代持人未办理 75 号文登记手续,且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六名自然人未就Yucheng 上市期间历次股权变更办理 75 号文变更登记手续,经与外汇主管部门访谈确认,由于 75 号文目前已经废止,一般不会根据 75 号文进行处罚;就境内个人参与 Yucheng 员工股权激励未依照 78 号文进行登记事宜,经向外汇主管部门访谈,由于已经退市,无法补办 78 号文登记,亦不会就此对公司或被激励员工进行处罚,所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权代持事宜、Yucheng 上市期间未就历次股权变更办理 75 号文变更登记以及境内个人参与 Yucheng 员工股权激励未办理 78 号文登记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在境外上市期间,是否受到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美国律师 Sheppard Mullin Richter & Hampton LLP 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 MEMORANDUM,Yucheng 在 NASDAQ 上市期间,没有违反任何 SEC规则及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经核查 Yucheng 在 NASDAQ 上市期间于 SEC 网站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发行人说明,Yucheng 在 NASDAQ 上市期间没有受到境外监管机构的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经审阅美国律师于2016年6月18日出具的MEMORANDUM,Yucheng 在 NASDAQ 上市期间,没有受到境外监管机构的处罚。

(三)境外退市的原因,退市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1、境外退市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Yucheng 退市的主要原因为美国中概股低迷,公司价值无法得到合理体现,因此,2012 年,公司主要股东决定 Yucheng 在 NASDAQ 退市。

2、退市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发行人境外上市主体 Yucheng 退市时,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关于退市的初步意向及公告

2012 年 5 月 21 日,Yucheng 董事会收到洪卫东发出的非约束性邀约,希望以现金收购 Yucheng 已发售但并未由其本人或其附属公司拥有的 Yucheng 股份。

同日,Yucheng 就此事发出了公告。

(2)签署合并协议

2012 年 8 月 13 日,Yucheng、New Sihitech Limited 与其全资英属维尔京群岛子公司 New Sihitech Acquisition Limited 签署合并协议。

根据合并协议:(1)洪卫东及其控制的主体在 2012 年 12 月 27 日前实际享有的 Yucheng 股份(以下称“发起人股票”)将以零对价被回购并注销; (2)特定员工、管理人员和其他 Yucheng 股东(包括石云、王东、吴红、洪伟华、戴士平、杨珣、郑春、任利京、王燕梅、马旦慧、Rebecca B. Le、于新民,合称“存续股东”)拥有的股票在合并后仍存续; (3)Yucheng 在外发行的其他全部股票均以每股 3.9 美元的价格(无利息,无税费)支付给持股股东后,前述股票将被回购并注销; (4)New Sihitech Limited 持有的 New Sihitech Acquisition Limited 的股票转换为 Yucheng 的股票。

根据合并协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New Sihitech Acquisition Limited 并入Yucheng,Yucheng 将作为存续公司,成为 New Sihitech Limited 的子公司,之后Yucheng 由 New Sihitech Limited 和存续股东直接持有股权,Yucheng 的总股数不变。因洪卫东持有 New Sihitech Limited100%的股权,Yucheng 由洪卫东和存续股东实际享有。合并完成后,Yucheng 股票将停止在 NASDAQ 交易并退市。

(3)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7 日,Yucheng 召开了特别股东会议,投票通过了 Yucheng、New Sihitech Limited 及 New Sihitech Acquisition Limited 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签署的合并协议。

(4)Yucheng 完成私有化退市

2013 年 1 月 14 日,时任 Yucheng 的首席财务官(CFO)戴士平签署了关于退市的确认文件。

根据美国律师 Sheppard Mullin Richter & Hampton LLP 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 MEMORANDUM,确认 Yucheng 的股票已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第 12(b)项退市,Yucheng 的退市程序符合美国的法律法规及 NASDAQ、SEC 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经审阅美国律师于2016年6月18日出具的MEMORANDUM,Yucheng 退市及私有化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上述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方面的规定。

上述资产出境、境外上市、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主体持股计划、境外退市、红筹回归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企业(以下合称“相关主体”)涉及的税收缴纳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搭建及终止境外红筹结构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企业涉及的税收已缴纳,其纳税行为符合中国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已认真核查涉及的全部证明文件、原始凭证,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完备,结论是否全面、准确、可靠 为核查发行人搭建红筹结构及终止过程中涉及的外汇业务、是否受到处罚以及税收缴纳情况,本所律师采取了如下的核查手段进行核查:

1、核查发行人红筹结构境内外主体的注册文件

本所律师要求发行人提供了红筹结构境内外各主体在当地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档案文件,据此核查各主体的资产出境、红筹回归等信息。

2、核查 Yucheng 于美国 SEC 网站公开披露的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 Yucheng 于 NASDAQ 上市期间在 SEC 网站公开披露的文件,据此核查 Yucheng 境外上市期间是否遵守当地监管规则,是否受到任何处罚。

3、核查美国律师对 Yucheng 境外上市、退市相关事项合法性发表的意见

针对 Yucheng 历史上于美国 NASDAQ 上市是否符合美国法律法规、上市期间是否遵守美国上市监管规则及交易所法律法规、退市是否符合监管规则、是否存在争议或诉讼等事项,发行人聘请了美国律师 Sheppard, Mullin, Richter & Hampton LLP 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出具了 MEMORANDUM,根据该MEMORANDUM,没有发现 Yucheng 的上述事项存在违反美国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未发现存在有关 Yucheng 或其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纠纷或诉讼。

4、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外汇登记文件、税收缴纳凭证

本所律师要求发行人提供了洪卫东、王燕梅、马格桦、曾硕、王奕和钟明昌六名自然人办理的 75 号文/37 号文登记文件、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主体持股计划的完税凭证、红筹回归过程中各股东的完税凭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律师采取了多种手段、从各方面认真核查涉及的全部证明文件、原始凭证,相关核查程序完备,结论全面、准确、可靠。

九、《告知函》“19、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在 Yucheng 退市及境内上市结构搭建过程中,是否己就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在境外是否存在针对其个人的诉讼、司法程序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实际控制人洪卫东在 Yucheng 退市过程中,是否已就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在 Yucheng 退市过程中,由洪卫东全资设立的 New Sihitech Limited 以 3.9美元/股的价格回购 Yucheng 已发行的除洪卫东及其控制的主体以及存续股东持有的股份外的所有股份,因此,洪卫东在 Yucheng 退市过程中,未获得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洪卫东在 Yucheng 退市过程中作为股票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未获得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税收风险。

(二)境内上市结构搭建过程中,洪卫东是否已就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税收风险

为搭建境内上市结构,发行人拆除了此前搭建的红筹结构,并将境内股东在Yucheng 层面的权益落回到了宇信易诚层面。2015 年 1 月 15 日,洪卫东在境外持有的 Yucheng 的权益通过由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分别将持有的宇信易诚26.3300%和 12.2689%的股权转让给了洪卫东在境内的全资持股公司宇琴鸿泰落回境内。在该等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相应的纳税义务,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标的股权公允价值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计算。具体缴纳情况如下:


因此,在境内上市结构搭建过程中,洪卫东作为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的间接股东已通过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缴纳了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境内上市结构搭建过程中,洪卫东已通过前进财富和茗峰开发缴纳了所得税,不存在税收风险。

十、《告知函》“20、Yucheng 向宇信易诚人民币借款均用于向退市前境内股东支付退市价款。请发行人律师说明退市价款以人民币支付,是否符合Yucheng 上市地退市规定,上述资金是否属于应出境而未出境资金,是否需要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上述退市前境内股东是否己缴纳个人所得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请律师说明退市价款以人民币支付,是否符合 Yucheng 上市地退市规定

根据美国律师 Sheppard Mullin Richter & Hampton LLP 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 MEMORANDUM,NASDAQ 退市规则以及所适用的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对于支付退市价款的货币币种没有强制性规定,Yucheng 退市过程中的部分价款以人民币支付不违反 NASDAQ 退市规则或任何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规定。

根据美国律师 Sheppard Mullin Richter & Hampton LLP 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MEMORANDUM,本所律师认为,退市价款以人民币支付不违反NASDAQ退市规则及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规定。

(二)上述资金是否属于应出境而未出境资金,是否需要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 Yucheng 退市时适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及其操作指引,Yucheng 退市时,洪卫东可以但并非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购付汇用于支付退市价款,但一经申请并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洪卫东方可且必须将购汇资金汇至境外,且专项用于支付退市价款。由于 Yucheng 境外退市资金为通过境外发行可转债及洪卫东自行在境外筹集,洪卫东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购付汇,因此,上述资金不属于应出境而未出境资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就前述事宜,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处投资管理科进行了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境内人士,尽管交易标的为境外上市公司股份,也应用人民币支付。另外,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第19 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因此,该等人民币资金不涉及换汇事宜,无需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金不属于应出境而未出境的资金,该等资金的支付不需要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三)上述退市前境内股东是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缴税凭证,上述退市前境内股东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退市前境内股东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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