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外运发展:重组草案披露母公司从事国际货代、向境外提供物流及仓储服务等享受的增值税优惠
外运发展(600270.SH)曾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拟吸收合并母公司的重组草案,披露母公司中国外运多家主体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优惠。其中,增值税优惠梳理如下:
1)国际货代业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于报告期间,中国外运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国际货代业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税收优惠。
2)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中国外运下属的外运发展华南分公司、北京中外运空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5%税率缴纳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外运发展和华南外运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华南外运2015年度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5)建设中白工业园工程款的增值税部分、予以退回。中国外运位于白罗斯的子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20%。根据2014年6月30日第326号《白罗斯共和国总统令》规定,招商物流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7年度和2016年度用于建设中白工业园工程款的增值税部分,予以退回。
大力税手注:
1)、重组背景:中国外运(00598.HK)曾于2018年2月28日发布公告,其拟与子公司外运发展(600270.SH)进行合并,随后申请A股发行并于上交所上市,上市后,全部现有内资股将转换为A股。外运发展(600270.SH)将从上交所终止上市并注销,其资产、负债等所有其他权利及义务将由中国外运承继及承接。证监会2018年6月8日受理了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国外运(00598.HK)年报披露,外运发展(600270.SH)是中国外运非全资子公司。
2)、中国外运业务:经营分部包括:(1)货运代理:主要包括按照客户指示,安排在指定时限内将货物运送给其他地点的指定收货人;包括向船公司提供的与货运代理相关的船务代理服务。(2)专业物流: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全程物流服务。(3)物流设备租赁: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物流设备的租赁服务。(4)仓储和码头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仓储、堆场、集装箱装卸站和码头服务。(5)其他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汽车运输服务、船舶承运服务及快递服务。
(五)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中国外运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注:1、2018年5月后,中国外运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2016年5月后,中国外运已无适用营业税的收入;3、报告期内,中国外运及其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当地的现行税率计算。中国外运位于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的主要所得税率如下:澳大利亚所得税率为30%,泰国所得税率为20%,中国香港所得税率为16.5%。
2、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总局发布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及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于报告期间,中国外运地处西部地区的部分分、子公司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2)根据财税(2014)26号“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中国外运之子公司深圳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深圳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等,于报告期内符合设立在深圳前海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的条件,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根据财税(2015)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第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国外运符合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广东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通交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收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外运及下属子公司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根据2014年6月30日第326号《白罗斯共和国总统令》规定,白罗斯免除中白工业园入驻者自注册之日起十个日历年内销售中白工业园区内自主生产商品(工程、服务)所得利润的所得税;注册之日起的十个日历年到期后,在下一个十个日历年内缴纳的利润税为本总统令规定税率的一半。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7年度和2016年度招商物流在中白工业园项目免交企业所得税。除该优惠政策外,中国外运位于白罗斯的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8%。
(2)增值税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于报告期间,中国外运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国际货代业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税收优惠。
2)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中国外运下属的外运发展华南分公司、北京中外运空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5%税率缴纳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外运发展和华南外运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华南外运2015年度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5)中国外运位于白罗斯的子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20%。根据2014年6月30日第326号《白罗斯共和国总统令》规定,招商物流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7年度和2016年度用于建设中白工业园工程款的增值税部分,予以退回。
(3)土地使用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外运子公司于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征收土地使用税。上海中外运海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和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国外运之子公司外运发展华东分公司浦东机场的土地2016年及以前免征土地使用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中国外运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符合该条件,减按50%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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