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2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11号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6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6 13:3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05 09:3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结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公告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bjsat.gov.cn/bjswj/xxgk/tzgg/201811/t20181105_371543.html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5 13:26 , Processed in 0.04932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