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宇晶股份:往期外资股权转让导致变更为内资企业,且经营期不满十年,补缴已减免所得税450.29万元
宇晶股份(002943.SZ)于2018年11月12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2011年因股权转让、公司性质由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12年12月,补缴了其因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4,502,930.14元。
大力税手注:根据招股意向书,宏俊国际为一间依据香港法例于1992年9月29日在香港有效成立的有限公司,为一独立法律实体。宏俊国际有限公司现仍然有效注册,公司编号为381722;业务性质为进出口贸易;现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旺角弼街28号A号铺。
7、2011年11月,宇晶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根据资阳区经济合作局向宇晶有限下发的《关于对合资经营湖南宇晶机器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资经合审[2011]02号),宏俊国际于2011年11月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杨宇红,股权转让后,宏俊国际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公司由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0月21日,宇晶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同意宏俊国际以公司净资产作价,将其持有公司25%的股权以1,602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杨宇红,公司由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同日,公司全体境内股东与宏俊国际签署了《有关事项协议书》,约定终止《合资经营合同》,同时宏俊国际与杨宇红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宇晶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系公司引进投资者宏骏国际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经双方协商,宏骏国际将股权转让给杨宇红,公司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本次交易以净资产为基础作价,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2012年12月,发行人补缴了其因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4,502,93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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