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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 关于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担保在附注中披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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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5 00:3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问题:

财政部披露2017年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处理情况,点名了27家企业,其中铜陵化学的问题是:烟台分所对部分客户审计时,对报表附注未披露合并范围内公司间重大担保事项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请教大家,合并范围内公司间的重大担保事项在合并附注中需要披露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同时在第八条中明确关联方交易的类型的11种情形中第四种就是担保。在准则指南中有关关联交易的披露中也规定“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需要披露包括在合并范围之内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是与合并报表一起提供的母公司的会计报表需要披露其关联方交易。
所以不太明白,财政部对事务所的处罚,究竟是依据什么?敬请大家不吝赐教 ,非常感谢!

chenyiwei:

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一般做法是在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的附注中披露有部分借款系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以便与附注中“保证借款”的披露口径相对应。但如果不披露,一般也不会认为是重大问题。此处这个案例可能还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该项遗漏披露成为重大执业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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