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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走出去税收】中转澳门投资海外:中间层公司做实一点儿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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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中转澳门投资海外:中间层公司做实一点儿又何妨

中国税务报 2017年9月1日周五

作者:汪清阳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亚太经济与管理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

澳门特别行政区,正日益成为中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重要的“桥头堡”和“避风港”。中资企业“走出去”,完全可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更具有商业实质的中间层公司。当然,控制税务风险也是必要的。

中资企业“走出去”,习惯性地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中间公司,从而起到隔离投资风险、方便投资退出和利润分配等作用。殊不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距仅数十公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凭借其稳定的政治环境、自由的外汇制度、宽松的税收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正日益成为中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重要的“桥头堡”和“避风港”。那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中间层公司有哪些好处?又需要控制哪些税务风险?
运营成本低,更易满足合规要求

在实务中,为了控制经营成本,很多企业并不愿意在中间层公司有实质性投入。相比较而言,如果内地企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中间层公司,维护其具有商业实质的成本并不高。换句话说,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中间层公司,既不会有较高的维护成本,又比较容易满足内地有关商业实质的要求。
一家企业的中间公司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税务机关判断这家企业是否属于导管公司,进而判断其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重要前提。同时,企业的中间层公司不具有商业实质,也是税务机关启动反避税调查的原因之一。要求企业的中间公司具有商业实质,就是要求其具有与其利润相匹配的资产、人员及经营活动,而不仅是履行完登记注册的形式要件。资产、人员及经营活动的配置,当然会产生相应的经营成本。将这部分成本降到最低,往往是选择中间控股地所需要考虑的事情。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陆地相连,交通及通关便捷,这使得企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机会以较低的成本配置相应的资产;而特区政府在财政方面推出的一系列企业扶助计划,也使企业的融资、场地租赁等成本显著下降。比如,中资企业完全可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搭建平台,充分利用特区政府的智慧型城市服务和中葡经贸合作信息网,以极低的成本构建自己的供应商数据库及客户渠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虽属高度福利的社会,但其雇员及雇主所负担的职业税和社会保障供款在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是最低的,这能大幅度降低在澳搭建平台的中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一般而言,雇员年度职业收益超过19.2万澳门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才需要缴纳职业税。假设张某2016年每月薪酬为4万澳门元,那么其年度应纳职业税税额为14532澳门元,税负率为3%。如果张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那么上述税款的60%将在2018年度得以退还,在此情形下,实际税负率则仅为1.2%。社保供款方面,雇主为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雇员缴纳的月供款为200澳门元;如果雇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雇主与雇员合计月供款仅为90澳门元(雇主60澳门元,雇员30澳门元)。

税制很简单,不会被重复课税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中间层公司的另一大好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税制简单且不重复课税。因为在直接税税种设置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未跟随世界的主流,区分为法人企业层面的公司税和自然人层面的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收益的类别,设置为职业税、房屋税和所得补充税。几个直接税有其相应的课税对象,不重复课征。


中资企业在澳搭建平台公司,最为关心的是其工商收益对应缴纳的所得补充税。近些年来,所得补充税可课税的年度收益豁免额维持在60万澳门元,超出的部分则适用12%的税率。所得补充税奉行不重复课税原则,具体表现为公司利润在分配为股息时,并不会产生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也就是说,股东获取股息时,并不需要缴纳相应的股息税。甚至在具体缴纳所得补充税时,有关应纳税额视利润分配方案而定。


例如,X公司2016财政年度利润为300万澳门元,自然人持股人A和B各自持有X公司50%股权。在此前提下,X公司董事会分配股息可以采取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以税后利润分配股息,A和B各分得100万澳门元;第二种方案:以税前利润分配股息,100万澳门元留存公司,A、B各分得税前利润100万澳门元。


在第一种利润分配方案下,所得补充税唯一的纳税人为X公司,其所得补充税应纳税额为(300-60)×12%=28.8(万澳门元),两位自然人持股人在获取股息后,无须缴纳股息税。在第二种利润分配方案下,所得补充税的纳税人分别为X公司、A股东和B股东,其各自的所得补充税应纳税额均为(100-60)×12%=4.8(万澳门元),合计应缴纳的所得补充税税额为14.4万澳门元。


需要提醒的是,所得补充税将纳税人区分为A组及B组纳税人并在纳税申报方面予以区别对待。A组纳税人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报税账目需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签名核实;财政局根据A组纳税人经核实的账目信息予以查账课税。B组纳税人则采用核定课征的计征方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间接税包括印花税、旅游税和消费税等税种。但近年来,除了不动产印花税及烟草制品的消费税外,上述间接税几乎得以豁免而鲜有实质性课征。


为便利纳税人履行相应的税务程序,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推出了e办事电子服务,并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服务登记的申请。不仅如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网站首页的显要位置,还列明了当月纳税人的税务责任及截止日期,提醒纳税人注意有关的税务申报事项。

税收协定少,投资存在一定风险

葡语系国家包括葡萄牙、巴西、安哥拉、莫桑比克、几内亚比绍和佛得角等9个国家。除了葡萄牙、佛得角及莫桑比克之外,其余的葡语系国家(为首的是巴西),并未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全面性的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如果没有全面性的税收协定,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基础搭建平台公司对外投资,其在股息回报和投资退出的资本利得方面,将会产生国际性双重课税问题。


假设中资企业YC公司,通过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搭建的中间公司YM,投资葡萄牙的YP公司。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的税收协定,YM公司从YP公司获得股息汇出葡萄牙时,将有机会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预提税税率。该笔股息汇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缴纳所得补充税时,可根据税收协定,抵免在葡萄牙实际负担的税款。


但是,如果上述投资的目的地是尚未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比如巴西),那么该笔股息在汇出巴西时,将享受不到汇出预提税的优惠待遇。因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法并没有关于境外负担税款抵免的规定,上述股息所直接或间接负担的巴西税款,将无法得到有效抵免,从而产生较重的双重课税负担。有鉴于此,特区政府正紧急与有关的葡语系国家
展开协商。在协定没有落地、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法没有关于税收抵免指引的情况下,这类问题尚无法解决。


需要提醒的是,中资企业“走出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搭建平台公司,通常会通过该中间公司支付相应的研发服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注意履行相应的营业税(类似于牌照登记税)申报程序,该类支付将无法在计算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所得补充税时扣除。近年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均豁免了营业税税额的缴纳,这使得很多纳税人忽视了营业税的申报工作。需要提醒的是,税额的豁免,并不等于申报程序的豁免。只有在取得无固定场所的企业或公司履行营业税申报程序的副本后,企业作出上述支付时才允许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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