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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网上发红包如何进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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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1:1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2-26 19:41 编辑


业务场景


企业在网上做促销推广,采用的方式是发红包,每个红包现金5元。最后成功发送了1万个红包,发红包用了5万元。

问题:这5万元凭什么计入公司的营销费用之中?

业务的涉税分析


1、个人获得发红包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为个人并没有为发红包一方提供任何服务。因此,个人收到红包,不涉及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范围,自然也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2、没有发票?那凭什么入账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企业向个人发红包,红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内部发生红包支出的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些凭证包括:企业相关内部方案、审批单据、发放红包的网上记录、资金流水凭证等。

网上发放红包,不需要获得抢到红包人人的身份信息、也不需要获得对方的签名。在网上发红包,抢红包的人可能都是用网名,没有问题,也一样可以税前扣除。

3、个人获得红包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税,个人抢到的5元红包应该理解为缴纳完20%个税以后为5元,税前的红包金额是每人6.25元。

企业应该按6.25万元计入成本费用,扣缴1.25万的个人所得税,税后发到个人手中的红包是5万元。

很多人问:为个人扣缴个税,不是要有身份证信息吗?

税务系统为了方便企业申报发红包的个税,现在已经在金税系统中开通了汇总申报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用担心缴纳个税有困难。

总结:扣缴20%个税以后,向员工以外的人发红包产生的支出凭内部凭证就可以计入成本费用。

进一步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非增值税业务,不管收款是单位或者个人,付款方都可以根据内部凭证作为计入成本费用的依据。

举例:

1、向消费者个人支付赔偿金。如:消费者在公司公司消费,地滑摔倒,公司赔1000元;

2、向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企业征地,向村民个人支付拆迁补偿。

3、向业务合作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一起组织一场员工跑步活动,一方准备好了,另外一方临时爽约,最后只好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4、向经销商支付赔偿金。如:没有及时向经销商供货,向对方赔偿5000元。

总结:非增值税业务,凭内部单据就可以作为入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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