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利泰医药:原法定代表人现金收取的货款7万元未申报纳税,被稽查局以偷税行为处罚
利泰医药(839888.OC)2017年9月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曾于2011 年 12 月销售中药材柴胡货款70,000 元(含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思展收取现金,该笔业务没有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对公司上诉偷税行为稽查局处以所偷税款 8,053.10 元(70,000/1.13*0.13)0.5 倍的罚款计 4,026.55 元。合计应缴款项 4,026.55 元,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普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入库。
《利泰医药:关于收到普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7.9.5】详细披露如下:
普宁市利泰广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日收到普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宁国税稽罚【2017】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处罚事项 普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年 8 月 24 日对公司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依法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销售中药材柴胡 8,200kg,货款70,000 元(含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思展收取现金,该笔业务没有入账,也未申报纳税。 二、收到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公司上诉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 8,053.10 元(70,000/1.13*0.13)0.5 倍的罚款计 4,026.55 元。合计应缴款项 4,026.55 元,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普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缴纳入库。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此次处罚,公司已按照普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缴纳。鉴于本次补缴和处罚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此次行政处罚,系因公司相关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法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公司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加强有关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内部管理及与主办券商的信息沟通,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五、备查文件 《普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宁国税稽罚【2017】2 号)普宁市利泰广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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