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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3:3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天晟新材:孙公司往期按批复执行核定征收,若按查账征收方式则需补缴所得税176.71万元,相关补税风险由实际控制人承诺兜底


天晟新材(300169.SZ)曾于2011年1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孙公司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曾在2007年度、2008年度根据批文、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分别适用了7%和4%的应税所得税率,2009年起实行查账征收。若有关税务机关撤销以前年度对其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意见,则2007-2008年按查账征收方式需补缴所得税176.71万元。

《300169天晟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1.1.1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szse_gem/bulletin_detail/true/58896639?announceTime=2011-01-13%2006:30

3、上海新祺晟补缴税款的风险

发行人之孙公司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2007年度根据(2007)沪虹税核五所257号文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税所得率为7%,2008年度根据沪税虹5核(2008)176号文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税所得率为4%。2009年度起上海新祺晟按照25%的所得税率实行查账征收。如果有关税务机关撤销以前年度对上海新祺晟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意见,则该公司存在被追缴所得税的可能。上述所得税征收方式对2007年度、2008年度的财务状况影响如下:


为消除上海新祺晟可能出现的补缴税款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先生、孙剑先生和吴海宙先生承诺:“如以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补缴因上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少缴的税款,我们将代为承担补缴责任,确保上海新祺晟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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