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讯】建中医疗:往期收受虚开的运费发票,被国地税稽查局查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5.03万元、补缴所得税6.92万元,不存在主观故意、未予处罚,补税损失由发票提供方实际承担
建中医疗(430214.OC)曾于2013年4月26日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往期收受上海广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费发票,2011年5月17日被主管国税稽查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共计50292.42元;同日,被主管地税稽查局以“相同事由认定”要求补缴所得税68196.71元,鉴于不存在收受虚开的主管故意、未予处罚。发生的补税损失由发票开具方实际承担:“鉴于公司委托的承运人未能在经济活动中出具合法发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从对该承运人的应付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补缴税款实际由该承运人承担,未对本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430214建中医疗上海建中医疗器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4.2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62436005?announceTime=2013-04-26%2015:48
2011年5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沪国税闵稽处(2011)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收受上海广驿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费发票,应当补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共计50292.42元。同日,上海市闵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沪地税闵稽处(2011)2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相同事由认定应当补征企业所得税68196.71元。税务机关处理此类行为通常考察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若收受虚开发票的主体并非出于故意,则仅要求补缴税款而不进行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对本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其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该行政行为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鉴于公司委托的承运人未能在经济活动中出具合法发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从对该承运人的应付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补缴税款实际由该承运人承担,未对本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经出具本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无违法违规事项的证明。公司未来将严格执行发票审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最近两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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