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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康芝药业:往期总价292.47万元的“已售”产品被全部退回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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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6 00:2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康芝药业:往期总价292.47万元的“已售”产品被全部退回并销毁,增值税进行了红字冲回、所得税申请了专项扣除——针对“虚构交易”的质疑出具“澄清”说明


康芝药业(300086.SZ)曾于2013年7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往期总价292.47万元的“已售”产品被全部退回并进行了过期销毁处理,增值税进行了红字冲回、所得税申请了专项扣除,针对“虚构交易”的质疑出具了“澄清”说明。

1.康芝营销2011年末销货后、2012年末全部退回。2011年12月15日,公司与云南某药业签订了总价292.47万元的度来林销售合同、发货后确认销售收入。2012年底,该药业以康芝营销未履行在云南市场的广告投放承诺为由,将上述药品全部退回(退回总数为341,966盒)。康芝营销接受该退货理由并办理了退货手续,同时财务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2.康芝营销销毁过期药品(包括退回的292.47万元药品)。2012年底,康芝营销将即将过期的度来林退回公司进行销毁,该批药品数量共计480,568盒,包括从云南某药业退回的341,966盒以及康芝营销库存未销售的138,602盒。公司对有关收入、成本及应交增值税进行了红字冲回、并进行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2011年公司与云南某药业的交易确认属于会计差错,“按照公司有关过期药品销毁的制度,公司履行了相关销毁报批流程,对该部分临近有效期的度来林做报废处理。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报废产品要经过税务部门核实并报备才能税前扣除,经海南中信德税务师事务所现场核实并出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定报告”(中信德税鉴字【2013】45004号),税务部门回复了公司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同意公司将上述资产损失在税前列支,并同意公司向退货方康芝营销开具红字发票。”

《300086 康芝药业关于媒体有关报道的澄清公告》【2013.7.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62861546?announceTime=2013-07-23

(五)关于质疑公司销毁“已售”度来林产品情况的澄清说明

1、康芝营销与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交易的情况

2011年10月19日,康芝营销与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某药业”)签署合作推广协议,康芝营销向对方承诺了2012年在云南省地方电视台对度来林(鞣酸蛋白酵母散)产品的广告投放额度。2011年12月15日,康芝营销与该药业签订了含税总额为2,924,745.00元的度来林销售合同,随后康芝营销分两次将上述药品发往该药业,并在2011年确认了该笔销售收入。2011年年报审计时,会计师向该药业函证该笔应收账款时,该药业明确回函予以认可。2012年底,该药业以康芝营销未履行在云南市场的广告投放承诺为由,将上述药品全部退回(退回总数为341,966盒),康芝营销接受该退货理由并办理了退货手续,同时财务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2、有关药品销售退回及过期销毁的制度

根据有关药品监管方面的要求,公司已有较为完备的有关药品销售退回及药品销毁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如《海南康芝药品营销公司工作手册》、《不合格品操作规程》等。

3、公司2012年销毁部分鞣酸蛋白酵母散(度来林)的情况

2012年底,康芝营销将即将过期的度来林退回公司进行销毁,该批药品数量共计480,568盒,包括从云南某药业退回的341,966盒以及康芝营销库存未销售的138,602盒。公司对有关收入、成本及应交增值税进行了红字冲回。

按照公司有关过期药品销毁的制度,公司履行了相关销毁报批流程,对该部分临近有效期的度来林做报废处理。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报废产品要经过税务部门核实并报备才能税前扣除,经海南中信德税务师事务所现场核实并出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定报告”(中信德税鉴字【2013】45004号),税务部门回复了公司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同意公司将上述资产损失在税前列支,并同意公司向退货方康芝营销开具红字发票。

4、本次销毁的产品数量及过程

本次销毁的具体批次及数量情况如下表:



本次销毁的时间跨度:2012年12月29日—2013年3月4日本次销毁的地点:公司海口生产基地包装车间本次销毁的参与人员:质量保证部QA检查员、车间主任、工艺员和工人7-8名5、关于云南某药业度来林药品销售收入确认调整的说明康芝营销于2011年10月19日与云南某药业签订一份《OTC合作推广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康芝营销推广儿童止泻药度来林,在全国各地卫视包括云南本地电视台和中央一套打广告,并承诺一定的广告量,如康芝营销未按约定承诺投放广告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市场滞销或损失,责任由康芝药品营销负责。


2011年12月底,公司财务部门收到了康芝营销与云南某药业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单及货运单,销售助理未将上述《OTC合作推广协议》交给财务部门,致使财务部门在不知悉本份协议的情况下确认了此笔收入。


2012年公司推行开源节流,紧缩费用,因此调整营销政策,没有按原计划在全国投放广告(仅在部分省区投放),云南省属于不投广告区域,其次,公司希望实行扁平化市场管理,不希望市场由省级总代理所控制,致使云南某药业不能推销药品,后经双方协商签订退货协议后,在2012年12月份将销给该药业的产品全部退回。退回的这批药品由于快到有效期,在2012年12月份与近效期其他品种一同报经批准后做了报废处理。


2013年6月份,公司在因媒体报道引发的停牌核查期间,询问康芝营销有关人员得知,康芝营销曾与云南某药业签订了上述《OTC合作推广协议》。对此,经公司管理层讨论研究,决定对原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6、关于合同管理与使用中存在的信息沟通问题整改安排


公司在2013年7月4日,公司重新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就出现的问题,在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中增加了以下关于信息沟通方面的内部控制措施,并计划在报经管理层批准后下发执行。


1)特别强调药品销售、药品采购合同或协议,由被授权领导按授权规定审批,合同签订后须报财务备案。


2)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由被授权领导按授权规定审批;超出一般合同范围的合同须会签。合同签订后须报财务备案。


3)其他各类合同,属于一般合同范围内的合同,由被授权领导按授权规定审批;超出一般合同范围的合同须会签,合同签订后报财务备案。


4)合同签订后,对于需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5)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书面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签收后应予以积极配合。


6)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综上,2012年底公司销毁的度来林为临近有效期的退回药品和部分存货,公司已履行相关程序并进行了会计处理。


2011年公司与云南某药业的交易确认属于会计差错,将尽快履行相关程序调整已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水平,公司已就合同管理与使用上存在的信息沟通问题提出了整改安排。


为此,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


(四)关于质疑公司“虚增收入”及“私刻供应商印章伪造出入库单据”的澄清说明


1、公司与揭阳市长懋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及广东大翔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的交易背景


(1)2011年,受尼美舒利事件的影响,一方面,公司收入和利润面临大幅下滑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公司账面现金相对充沛却只能产生2%左右的利息,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因此管理层经审慎考虑,决定加大对药品批发业务的拓展力度,同时为部分大客户提供一定账期的赊销。虽然该类业务毛利率较低,但扣除资金成本后仍能为公司贡献一定的利润。


(2)为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充分利用海南特有的优惠政策,康芝营销与揭阳市长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长懋”)、揭阳市嘉信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嘉信”)、揭阳市康泓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康泓”)、揭阳市康特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康特”)4家供应商及广东大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翔”)、海南宜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宜通”)和海南昊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昊德”)三方实际操作中采取了药监部门认可的“药品直调业务”的交易模式,即药品经营企业从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后,其药品物流过程不经本企业而直接转运到下一家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活动。


2、公司与相关供应商和客户的交易情况


(1)公司与揭阳长懋等4家供应商及广东大翔等3家客户总体交易情况(以下简称“该类交易”)




上述药品经销业务的收益率在5%-6%之间,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后在该业务的开展中,出现了部分客户回款逾期的情况,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公司已分别在2012年5月、8月和11月停止了与广东大翔、海南昊德及海南宜通的该类交易。截至2012年年底,公司对广东大翔、海南宜通应收款余额分别为8,956,916.59元和8,048,213.00元,海南昊德的货款已全部结清。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2011、2012年从事该类交易所获得的毛利占公司整体毛利的比例分别为0.95%和2.22%,占比很低。


(3)该类交易的物流情况说明


1、揭阳康特的物流主要是厂家发货到广州,厂家已提供了发往广州的第三方运输单据。此后,由本公司的货车从广州运至海南宜通、海南昊德;


2、经公司向相关供应商和客户了解,揭阳长懋和揭阳康泓等供应商分别出具的运输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2月至4月期间,其销售给康芝药业的药品已直接发货至广东大翔,运费由他们现金支付,但因地方运输条件限制,上述发往广州的货物均采用挂靠运输公司的私人车辆运输,未能取得正式的运费发票。另有承运方出具的说明亦证实,2012年2月至4月期间,其曾为揭阳长懋运输药品至广东大翔,由于其资料只保留3个月,以上运输时间已经较长,相关货运单据已经无留存。


综上,公司2011-2012年的该类交易双方均订有合同,开具了发票并收取或支付了货款,取得了客户收货凭证和物流证明等相关交易资料,公司不存在通过该类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形。


3、关于质疑公司“私刻供应商印章、伪造出入库单据”的情况说明


为了药品直调业务的实际需要,康芝营销在供应商授权的情况下刻制、使用供应商的业务部门专用章,该行为属于一种委托代理行为,不存在“私刻供应商印章”的情形。


康芝营销药品直调业务的采购合同、货物增值税发票、货物交付与货款往来均是公司真实发生的业务,不存在通过伪造出入库单据以虚增收入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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