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熙菱信息:2017年未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报验外经证,被国地税各罚500元
熙菱信息(300588.SZ)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17年6月、7月因未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报验外经证,分别被昌吉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市国家税务局罚款各500元。
《300588熙菱信息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二次修订稿)》【2019.1.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733865?announceTime=2019-01-10%2020:18
问题8.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有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
回复: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5年7月、2016年7月因未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分别被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罚款各500元,于2017年6月、7月因未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限期内报验外经证分别被昌吉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市国家税务局罚款各500元,于2018年6月因未按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开具发票被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罚款920元。
公司下属上海熙菱福建分公司于2015年11月因逾期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罚款500元;上海熙菱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2月、7月、2017年8月因逾期申报纳税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罚款800、200、400元;上海熙菱贵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2016年3月被贵阳市南明区国家税务局罚款500元、500元,于2018年6月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贵阳市南明区地方税务局罚款400元;上海熙菱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11月因未按时申报增值税被西安市雁塔区国家税务局罚款200元;上海熙菱云南分公司于2015年11月因逾期申报被昆明市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罚款200元;新通运公司于2015年7月未按时完成纳税申报被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家税务局罚款400元。
针对上述处罚,公司已缴纳全部罚款,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了上述处罚的决定书、记账凭证、银行存根并核查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核查了发行人的声明并查询了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诚信档案等。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上述处罚主要发生在上市之前,主要原因为逾期申报且处罚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的情形。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