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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新三板税讯】志海股份:购买专利用于申请高新技术资格不存在权属瑕疵问题,并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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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21:4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志海股份:购买专利用于申请高新技术资格不存在权属瑕疵问题,并针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资格延续及补缴税款等可能的风险,逐一补充法律意见


志海股份(870684.OC)于2017年1月1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09年2月至4月陆续与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专利名称为“二元羧酸盐作为PVC热稳定剂的应用”用于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律师认为购买专利用于申请高新技术资格不存在权属瑕疵问题,并针对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资格延续及补缴税款等可能的风险,逐一补充法律意见。“2016年12月9日,广州研究所出具确认函,确认:‘1、我所与志海股份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合同或协议均合法有效;2、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仅用于志海股份申请高新技术之用,相关费用已结清,我所与志海股份间就专利独占实施费用不存在任何纠纷;3、志海股份现持有的知识产权与被许可专利技术之间不存在沿革、承继关系,我所不会对志海股份持有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870684志海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1》【2017.1.16】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70684&stockCode=870684&announcementId=1203021691&announcementTime=2017-01-16

一、公司特殊问题

1、申报资料显示,2009年2月至4月,公司陆续与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自2008年起使用相关专利,但有关合同仅作为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用,不得它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的知识产权、产品核心技术的来源,与被许可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沿革、承继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违约责任、纠纷索赔或有关风险,对公司等有何影响、风险;(2)公司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丧失或无法延续资格、补缴税款等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的知识产权、产品核心技术的来源,与被许可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沿革、承继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违约责任、纠纷索赔或有关风险,对公司等有何影响、风险;

回复: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独占许可协议及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广州研究所”)的确认:

公司与广州研究所签署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独占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专利名称为“二元羧酸盐作为PVC热稳定剂的应用”,专利号为200610034532.2,申请日为2006年3月21日,授权日为2008年10月1日,法定届满日为2026年3月21日,所有权人为广州研究所。上述《独占合同》已备案,备案号为2009990000674。

公司与广州研究所于2009年4月18日签署《独占合同》,约定上述专利由公司独占实施,许可时间为自合同生效起5年,终止时间2014年4月17日;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首期费用6万元,余款44万元根据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服务分期支付或合同签订后3年内一次性支付。同日,公司与广州研究所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仅作为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用,不得他用;同时广州研究所承诺将该专利许可给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不再将其许可给其他企业(含公司)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并约定公司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6万元。

公司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公司知识产权的来源均为公司自主研发,与被许可专利技术不存在沿革、承继关系,公司在与广州研究所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前就公司的相关技术及经营获得了科学技术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公司获得的荣誉如下:

……

通过核查公司记账凭证和相关发票显示公司已于2009年5月19日支付了上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6万元费用,合同已实际履行。

2016年12月9日,广州研究所出具确认函,确认:“1、我所与志海股份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合同或协议均合法有效;2、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仅用于志海股份申请高新技术之用,相关费用已结清,我所与志海股份间就专利独占实施费用不存在任何纠纷;3、志海股份现持有的知识产权与被许可专利技术之间不存在沿革、承继关系,我所不会对志海股份持有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同时,实际控制人严一丰、肖新花、严晴出具《知识产权承诺函》,确认上述知识产权归属于志海股份,权属明晰;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如因上述知识产权权属问题而给志海股份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所有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公司的知识产权、产品核心技术的来源均为公司自主研发,与被许可专利技术不存在沿革、承继关系,公司已经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且广州研究院予以确认,公司与广州研究所不存在权属瑕疵、违约责任、纠纷索赔或有关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2)公司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丧失或无法延续资格、补缴税款等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一)第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

根据公司说明、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等材料,本所确认:

公司于2010年9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1年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第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

①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与广州研究签订《独占协议》获得名称为“二元羧酸盐作为PVC热稳定剂的应用”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备案号为2009990000674。

②公司所属行业为PVC塑料助剂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新型橡塑助剂技术领域;

③根据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10]第240A号),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为22人,大专学历人数为13人,占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9%;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8人,占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6%;

④根据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10]第240A号),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27111644.23元、28774405.58元和33105129.56元,经深圳市源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深源所审字[2008]003号、深源所审字[2009]007号、深源所审字[2010]005号的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7.99%,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的条件,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100%,符合不低于60%的规定。

⑤根据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8月31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表及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10]第240B号),公司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0%,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规定。

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144200254,有效期为三年。

公司与广州研究所签订的《独占协议》及《许可协议》约定的专利名称为“二元羧酸盐作为PVC热稳定剂的应用”用于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该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属于公司,广州研究院不能将该专利再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公司当时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多次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及荣誉,只是尚未转换为专利。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真实、准确,2011年、2012年、2013年,公司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二)第二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根据公司说明、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等材料,本所确认:

因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因此公司已于2014年证书到期后提出申请,公司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具备《高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条件:

①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5项专利。

②公司所属行业为PVC塑料助剂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新型橡塑助剂技术领域;

③根据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14]第428A号),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为日,公司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为22人,大专学历数为11人,占全年平均职工数的人,占全年平均职工数的50%;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为8人,占全年平均职工数的36.36%;

④根据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6月12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审计报告》(深永信会专审字[2014]第428A号),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3026.29万元、2561.40万元和3410.78万元,经深圳市源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深源所审字[2012]064号、深源所审字[2013]第19号、深源所审字[2014]第27号的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为7.69%,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的条件,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100%,符合不低于60%的规定。

⑤根据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日出具的《深圳市志海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审计报告》深永信专字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审计报告》深永信专字[2014]第428B号),公司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2013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0%,符合“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的60%以上”的规定。

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444201205,有效期为三年。2014年、2015年,公司依据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减免。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合法规。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火炬心在2016年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年法》(国科火发[2016]32号)。该认定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目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

①公司成立满一年;

②公司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③公司所属行业为PVC塑料助剂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新型橡塑助剂技术领域;

④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公司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19.05%,满足“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

⑤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1-11月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4.65%,满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的要求;(其中2016年7-11月为未审计数)。

⑥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公司的PVC钙锌稳定剂均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审计报告》等资料,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超过60%。

据此,公司在2017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不予以通过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公司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合法合规,不存在丧失或无法延续资格、补缴税款的重大风险,且公司股东承诺由其承担公司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处罚或承担税务风险,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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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广州研究所签订的《独占协议》及《许可协议》约定的专利名称为“二元羧酸盐作为PVC热稳定剂的应用”用于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该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属于公司,广州研究院不能将该专利再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公司当时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多次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及荣誉,只是尚未转换为专利。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真实、准确,2011年、2012年、2013年,公司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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