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三)
五、核定征收
关于核定征收总局级的部门规章只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为此,各地省级税局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这里选取天津、湖南两地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做一简要介绍。
(一)天津市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满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两种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3、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4、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5、小结
1)核定征收方式分为两种: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2)定期定额=定收入总额+定征收率
3)核定应税所得率=申报收入金额+定应税所得率。 4)定期定额户实行“保底消费”。
(二)湖南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附征率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2、应税所得率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4、小结
1)核定征收方式也分为两种:附征率方式+应税所得率方式
2)核定附征率方式=核定收入+核定附征率
3)核定应税所得率=申报收入或成本金额+核定应税所得率
(三)总结
1、核定征收政策总体原则一致,但操作细节不一样。基本法律依据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1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但具体适用标准有较大差异。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虽名为“定期定额”但实际应包括定期定额和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
3、定期定额方式与附征率方式相同,都是既核定收入,又通过确定的征收率(附征率)进而核定税额。
4、要想了解个体户业主经营所得核定征税具体规定,还是得“走近”至各省级税局的具体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