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长沙银行:2015-2017年因购买铁路债券利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所得税减免额共计1999.48万元
长沙银行(601577.SH)于2018年8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购买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财税[2014]2号及财税[2016]30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2015-2017年该项所得税减免额共计1999.48万元。
四、其他相关风险
(一)会计与财务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本行执行的会计政策是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如果上述原则制度与相关规定发生调整,将直接导致本行财务结果发生变化。
本行执行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目前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中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包含: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乘以1%为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限额,在当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此规定)。上述政策对于本行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如下:
注:本表格数据为母公司口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对于本行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如下: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取消,本行不能预见未来如何变化或何时取消。如果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或取消,可能对本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2、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本行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全面改交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和《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子公司祁阳村镇银行、湘西村镇银行以及宜章村镇银行金融保险业相关收入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的规定,村镇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子公司祁阳村镇银行、湘西村镇银行以及宜章村镇银行已在税务局完成备案,自2016年5月1日起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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