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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128单外销皮草,谁是真正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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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00:1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8单外销皮草,谁是真正发货人


顾凯磊 陈云冬 朱仲寅 胡静霞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信息雷同、“一址多照”、没有加工设备、生产费用畸低……七家皮草出口企业疑点重重。检查人员聚焦企业购销活动,跨越8省市、历时两年多调查取证,最终揭开了企业外销生意背后的秘密。

1  案源分析,7家企业行为蹊跷

近日,高某某、侯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有期徒刑11年。至此,涉及7家公司,骗税金额达2197.6万元的这起案件,在检查人员历时两年多的不懈追查下,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6年仲夏,浙江省桐乡市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的案源线索。信息显示,桐乡市DW服饰公司、MY服饰公司、DZ服饰公司、KD服饰公司4家企业具有骗税违法嫌疑。这4家企业均为桐乡市的皮草服饰出口企业,其不仅出口行为疑点较多,而且进项发票大部分来源于因涉嫌虚开发票已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的大连某企业。

接到线索后,桐乡市税务稽查部门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着手对4家疑点企业实施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4家企业分别于2013年1月~2014年10月间成立,主要业务都是面向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出口防寒服和皮草服饰,属于生产型出口企业。数据显示, 2014年3月~2015年12月期间,4家企业共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1812万元。

检查人员分析4家企业情况后,发现了更多疑点。

其一,对比税务登记信息发现,高某某、侯某某等人互为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另外,检查人员用系统扩展关键信息搜索范围后发现,桐乡市内还有3家企业FD服饰公司、DY皮草公司、WJ进出口公司也由高某某、侯某某等人设立和控制。

其二, DW服饰公司、MY服饰公司、DZ服饰公司3家企业注册地址在同一处。而上述7家公司的代理会计均为同一人。

其三,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防伪税控系统信息进行分析后发现,上述7家公司中有5家生产型服饰皮草企业(除DY皮草公司、WJ进出口公司外的5家)购入原料均为生皮,但企业均无鞣制加工等后续必要生产环节的加工费用凭证和发票。按照皮草生产工艺特点,无后续鞣制加工工序,最终的皮草产品根本无法出厂。此外,财务报表数据显示,5家生产型皮草服饰企业工人工资、期间费用占比很小,原材料成本过大,成本构成与同类企业迥异。

结合上级机关提供的选案分析数据报告,以及后期7家企业的各项信息和经营数据,税务稽查部门判断,7家企业骗税违法嫌疑较大,其背后可能存在虚开骗税违法团伙,桐乡市税务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对7家涉案企业立案调查。

2  双管齐下,违法活动现出踪迹

为确保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防止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出现涉案企业走逃和人员失联等情况,专案组结合案件情况制订了周密的调查计划:一是通过进出口管理部门以核查出口备案单证为由,要求企业提供出口备案资料,从中寻找线索。二是稽查部门开展突击检查,调取企业账簿等涉税资料,寻找证据。三是根据企业账证资料,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调查核实,并对涉案企业的境内采购和出口业务真实情况调查取证。

为提高查办效率,专案组作了专业分工,成立了进项发票调查小组和出口业务调查小组。

进项发票调查小组首先到7家涉案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调取了企业账簿凭证。在此过程中,发现DY皮草公司、WJ进出口公司2家涉案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皮草等服饰产品,均来源于上述DW服饰公司等5家由高某某等人控制的生产型皮草服饰企业。

检查人员随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对7家涉案企业开设的银行对公账户,以及涉案人员侯某某、高某某的私人银行账户进行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7家企业中DW服饰公司、MY服饰公司等5家生产型皮草服饰公司每次向位于大连的上游供货商支付货款后,这笔款项均会由大连企业账户,汇入该企业控制人温某某或者其亲属的私人账户,最终资金均会转回到高某某、侯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实现资金回流。DY皮草公司、WJ进出口公司在向5家生产型皮草服饰企业支付货款后,最终资金经5家企业账户也均回流到高某某、侯某某个人账户。此外,调查小组对DW服饰公司等5家生产型皮草服饰公司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均无鞣制皮草所需的专用设备。

采购资金出现回流,没有鞣制皮草设备,企业也均无对外委托进行鞣制加工的费用发票,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DW服饰公司等5家公司违法嫌疑进一步加重。

与此同时,出口业务调查小组对7家企业出口备案资料中的海空运提单与报关单进行比对后发现,涉案企业的海运、空运提单与报关单信息中的出口目的地并不一致。例如部分空运提单的货物目的地是吉尔吉斯斯坦,但报关单的目的地却是俄罗斯。同时,出口业务调查小组通过审查企业出口备案信息,对部分报关公司进行追踪,还发现所有空运提单的实际报关出口企业,并非桐乡市的7家涉案企业。

此外,出口业务调查小组对7家涉案企业的外汇收入来源进行调查发现,其外汇来自于英国、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并非报关单注明的出口地俄罗斯。

两个调查小组汇总的调查结果显示,桐乡市7家涉案企业均无皮草服装生产能力,并且出口活动显现出众多疑点。检查人员认为,在企业采购行为和生产能力虚假的情况下,企业具有“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

3  警税携手,揭开皮草出口骗局

在取得涉案企业资金回流证据、证实企业存在虚构生产加工活动的情况下,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桐乡市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桐乡市公安局,税警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加大案件调查取证力度。

税警联合专案组赶赴上游开票企业所在地大连,对桐乡市5家生产型皮草服饰公司上游供应商——温某某控制的合作社进行外调。在大连市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助下,证实涉案5家公司与上游供应商并无实际皮草交易活动。

同时,联合专案组在大连警方协助下,找到了为温某某和桐乡市涉案企业“牵线”的中间人王某。王某对其居中介绍温某某向5家生产型皮草服饰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为核实涉案7家企业出口业务虚假,联合专案组制定了从海关、到报关公司、再到货运代理公司的逆向查证方案。

从2017年1月起,历时1年多时间,联合专案组分别前往新疆乌鲁木齐、霍尔果斯,山东荣成、青岛、威海,以及河北石家庄、湖北武汉和上海、天津等地实施外调。

联合专案组依据报关单信息在山东荣成市海关,对5家生产型皮草服饰企业在当地出口的36单皮草业务实施调查。发现36单皮草制品的真实海运提单与企业提供的备案资料中的海运提单信息并不相符,5家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海运提单为虚假提单。同时,联合专案组调查发现,货代公司承运的这36单皮草制品费用是由韩国S公司青岛办事处支付,经核实,这36单皮草制品的真实货主是韩国S公司青岛办事处。

随后,联合专案组赴青岛对KD服饰公司、MY服饰公司、DY皮草公司、WJ进出口公司4家涉案企业在青岛机场报关的空运提单进行调查。在青岛海关协助下,找到了相关报关公司、货代公司,最终追查到这批货物的真实货主是威海AD贸易公司。

联合专案组赴威海调查AD贸易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已经注销。经核查证实,威海AD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某某。联合专案组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找到王某某并进行了讯问。王某某承认这9单皮草制品是威海AD贸易公司实际出口货物,但是企业没有出口退税资格,为了牟利,其将货运提单信息卖给了高某某,供其以KD服饰公司、MY服饰公司等4家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

联合专案组随后对7家涉案企业的83份报关单进行逐笔追踪调查,最终核实,这些货物的真实发货人均是境外企业,而非7家涉案公司。

在违法事实已证实、证据齐备的情况下,桐乡市公安局对7家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高某某、侯某某布控逮捕,经讯问,高某某、侯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高某某、侯某某在2013年~2016年期间,注册成立DW服饰公司等7家公司,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1份,涉案金额900余万元,税额15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80余份,涉案金额1.68亿元,税额2184万元。通过“买单”违法手段虚构出口活动,虚假申报共骗取出口退税2197.6万元。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500万元;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40万元。

关注异常指标 加强风险预警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局长 沈华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买单配票”方式进行出口骗税的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非法获取出口货物信息“配单”,同时向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生产销售过程,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违法性质十分恶劣。

本案的成功破获,得益于两点。其一,通过信息数据分析,迅速锁定违法企业。接到上级线索后,检查人员综合使用征管系统和发票系统等软件,对疑点企业申报信息、财务报表、发票抵扣信息等进行分析,不仅进一步夯实了企业疑点,而且又“额外”发现了3户经营异常企业,这为案件性质判断,以及随后的调查范围确定、检查方向选择奠定了基础。

其二,出口单证寻突破,逆向核查找证据。检查人员根据涉案企业出口单证信息中出口目的地不一致、提单货主不一致等疑点,从海关开始,查报关公司、核运输企业,一路逆向追踪,通过不懈调查,最终确认涉案企业货物出口行为虚假,锁定了企业通过出口“买单”实施骗税的违法证据。

为防范遏制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管理。

一是加强退税企业信息筛查分析工作。出口退税部门应建立完善退税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出口企业报关单、海运提单等出口资料的信息比对工作,核查发货人、出口目的地、货物品名、数量等是否存在不一致等问题。同时,对具有异地货源、异地报关、进项发票高比例顶额开具、供货方和提货方均没有运费支出等异常指标特征的出口企业,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实施评估和核查,以及早识别骗税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出口企业业务能力分析。应加强出口企业与上游供货企业的征管数据分析比对工作,对于供货方与出口方为同一投资人的情况要予以特别关注,并重点核实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其出口业务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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