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务】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如何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近有纳税人向小编反映,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明明核定的每月发票数量超过25份,但是一次却最多只能领25份专用发票,而且第二次领发票时还需要预缴税款,这个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这个情况的来龙去脉~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规定
那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中的具体规定吧。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税款预缴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说了这么多,让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如果是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要如何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每月第一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领用数量不能超过25份;
2.每月第二次领用专票起,要先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并且领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而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七款规定,D级评价保留2年。因此,信用评价被评定为D级对日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各位纳税人一定要多多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纳税信用级别!
来源: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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