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税讯】兴发集团:重组交易对方曾因纳税调增事项,被稽查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8.06万元,并以征管法63条偷税认定处0.5倍罚款
兴发集团(600141.SH)于2019年4月5日发布公告,披露交易对方(兴发集团第二大股东)金帆达2016年3月25日被稽查处罚共计64.03万元,其中,针对2013年度纳税调增事项追缴企业所得税108.06万元,并以征管法63条第一款偷税认定处0.5倍罚款计54.03万元。“(1)追缴增值税226,301.9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50,000元罚款;(2)合计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7,204,116.27元,追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080,617.44元;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5,055,730.35元。金帆达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5,730.35元,弥补当年亏损,实补为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5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540,308.72元。以上罚款合计640,308.72元。”
大力税手注: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向宜昌兴发、金帆达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兴瑞硅材料 50.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兴瑞硅材料100.00%股权。交易对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160,308,903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5%,为上市公司兴发集团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72,146,983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9.9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600141 兴发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19.4.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stockCode=600141&announcementId=1205995541&announcementTime=1554393600000#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
(一)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情况
根据宜昌兴发说明,宜昌兴发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
桐庐县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3月25日对金帆达作出桐国税稽罚[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决定追缴增值税226,301.9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50,000元罚款;(2)合计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7,204,116.27元,追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080,617.44元;调增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5,055,730.35元。金帆达201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5,730.35元,弥补当年亏损,实补为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5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540,308.72元。以上罚款合计640,308.72元。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6年7月21日对金帆达作出桐公(消)行罚决字[2016]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金帆达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对金帆达处以5,000元罚款。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做出(2014)衢龙刑初字第10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7日做出(2015)浙衢刑一终字第56号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黄小东、王飞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金帆达罚金7,500.00万元。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金帆达的说明,金帆达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7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