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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深圳市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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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3 09:3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一)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08 10:48浏览量:59打 印| A+| A-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能不能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境外企业或个人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从4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有何调整?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答:按次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四、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五、2019年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的,适用16%、10%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的,适用13%、9%的税率。

六、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七、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否有调整?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九、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36a1a350ec104e7f8c112837aef84d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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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二)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16:32浏览量:7打 印| A+| A-


一、4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开具原税率(16%、10%)的发票?2019年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日之后的,应按照新的税率的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4月1日之后可以正常冲红以前月份开具的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需要备案吗?

答:可以,无需另外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4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4月1日之后补开税率16%的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三月份,三月属期应如何申报?

答:4月份申报3月份属期增值税时,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列确认未开票收入。

四、请问4月份开具16%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提前在3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未开具发票销售额进行申报?

答:开具发票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适用税率开具,若3月份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未开具发票则应该按规定在未开票收入中进行申报。

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纸质增值税专票和普票都能抵减吗?

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4月1日之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纸质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吗?

答:不可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八、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是出租车专用发票或者通用机打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凭证,不可以抵扣。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港澳台旅客的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十一、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开错了,在4月1日之后按照哪个税率红冲?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4月1日之后做进项抵扣,要求服务购进日期是4月1日之后吗?对旅客人员性质有什么要求?


答: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凭证应为4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旅客应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十三、一般纳税人需要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需要办理备案吗?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四、请问增值税税率降低之后,可以不可以按调整前的税率开票?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十五、如果要开原税率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

十六、是否可以直接在开票系统里选择到原税率?

答: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系统里面默认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需要开具调整前税率的发票手动选择即可。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1月代开普通开发票时超过9万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办理退抵税?

答:1-3月按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由于代开发票多缴税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

十八、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61f4677c00564bb18c588fa92938ffc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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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三)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16:36浏览量:3打 印| A+| A-


一、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二、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可以。

三、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适用哪些行业?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开具16%税率发票前是否要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

答: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

六、降税率后,之前开的发票还可以认证抵扣吗?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七、纳税义务在3月份已发生,但未开票的,需要在所属期3月份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销售收入吗?

答:建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不申报存在滞纳金或罚款风险。

八、《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哪里提交?文件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具体在哪个界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大厅提交。目前电子税务局暂未上线该功能。建议您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

九、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是否有期限?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否需要备案?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a2ed444b11bc410986a8e8f4d3270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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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四)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16:39浏览量:5打 印| A+| A-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所有行业吗?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二、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时,是否包括其在小规模时期的销售额吗?

答:包括。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

五、建筑服务预缴的那部分销售额,4月份之后是否可以补开16%的发票?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前的,可以补开16%的发票。

六、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七、适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政策,需要提前做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4号文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八、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九、属于现代服务业,计算销售额占比之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是自己计算10%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入报表吗?

答:是的。

十、4月1日后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有关客票,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 是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阁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8a8487c5eed9460a9552ba754df40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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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五)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16:40浏览量:4打 印| A+| A-


一、加计抵减销售额占比的计算方法?

答: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要享受进项加计抵减优惠要如何办理?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出口退税率在4月1日后如何调整?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在4月1日后,按16%税率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的,可以按16%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五、4月1日之后,是否在开票系统上开具16%税率的发票?

答:可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界面税率一项中手动选择对应税率开具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七、如果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八、服务单位的开票系统在4月1日后还有16%的税率可以选择吗?

答:可以,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票,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十、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发票金额中包含机票的退票费,保险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bdc3ac4651174440a8f5f2b0d623b8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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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六)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16:42浏览量:7打 印| A+| A-


一、2019年4月1日调整税率后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二、4月1日之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纸质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吗?

答:不可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什么叫增量留抵税额?

答: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怎样才可以享受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的吗?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是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适用所有行业吗?

答:是。

六、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拿3月份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是要4月份之后发生的业务才可以。


七、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凭证如何留存备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复印件单独装订备查。


八、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4月份之前发生的业务,4月份之后取得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九、若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其他客票的,是否有抵扣时间的限制?

答: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按照现有的抵扣规定执行,取得其他凭证暂未有抵扣时间的限制。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c8e88809a705406790023f26675bb3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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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3 10:16:58 | 只看该作者

深化增值税改革深圳咨询热点(七)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时间:2019-04-12 16:42浏览量:8打 印| A+| A-


一、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已经申请退过一次税了,第二次退税连续6个月时间的计算?增量留抵的比较时间是一直都是和三月份比较吗?

答:第二次退税连续6个月的计算是从退完税的下一期开始计算。是的。

四、农产品核定征收税率调整后扣除率按哪个?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了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六、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取得的士车票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八、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发票金额中包含机票的退票费,保险费,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抵扣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九、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外、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包括在内吗?

答:不包括。


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ssxc_bszt_jsjfzt_fdzy/201904/3c614689b922451ca77c3ee3d03aea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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