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ST三维:往期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2014-2016年虚增收入共3.5亿元,违反收入准则及信披规定、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ST三维(000755.SZ,已更名为山西路桥)曾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公告,披露山西三维2014-2016 年间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分别虚增收入165,843,061.44 元、152,542,833 元、35,782,196.80 元,共计虚增收入35416.8万元,导致公司2014 年、2015年、2016 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收入准则及信披规定、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大力税手注:*ST三维2018年实施重组,现更名为山西路桥。
《000755*ST三维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0.1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755&stockCode=000755&announcementId=1205489545&announcementTime=2018-10-10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0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
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2016年间,山西三维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公司以上年度分别虚增收入165,843,061.44元、152,542,833元、35,782,196.8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80%、2.01%、0.92%,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王柱、时任总经理田旭东、时任财务负责人王永义、李杰伟未勤勉尽责,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山西三维及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9.30】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sx/xzjgcs/201810/t20181011_345145.htm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
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2016年间,山西三维将部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贸易业务收入予以确认,公司以上年度分别虚增收入165,843,061.44元、152,542,833元、35,782,196.8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80%、2.01%、0.92%,导致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总经理田旭东、时任财务负责人王永义、李杰伟未勤勉尽责,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山西三维及王玉柱、田旭东、王永义、李杰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8年9月30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