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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宝丰能源:近三年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的非公募公益性基金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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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9 20:3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宝丰能源:近三年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起的非公募公益性基金会捐赠支出8.2亿,获税局认定准予税前扣除


宝丰能源(600989.SH)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IPO招股书,披露公司2016-2018年对燕宝基金会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达8.2亿元,“2016 年至 2018 年对燕宝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别为 22,000.00 万元、37,042.46 万元和 23,231.62 万元。”

主管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已出具说明材料,认为该捐赠符合财税[2008]160 号文件及财税[2010]45 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准予税前扣除。“……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查阅国家税务总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书面说明材料,认为:燕宝基金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认证的合法慈善基金会,自设立时起主要由发行人对其进行捐赠。燕宝基金会自设立起至说明材料出具之日,发行人对燕宝基金会的捐赠根据财税[2008]160 号文件及财税[2010]45 号文件的规定依法予以税前扣除,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上述捐赠行为而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捐赠行为导致偷税漏税的情形,亦未因此受到税务相关行政处罚。”

大力税手附:相关政策

1)、财税[2015]1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本法规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2)、财税[2008]160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财税[2010]45 号: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大力税收注:燕宝基金会是由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夫妇发起的非公募基金会,主要目的是为扶持公益事业,2010 年 12 月 31 日,燕宝基金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发《关于同意成立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批复》(宁民发〔2010〕184 号)批准成立。燕宝基金会所获取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教育、卫生事业和老年福利服务事宜、救助孤寡病残等弱势群体。该非公募基金会无法对外募资,而宝丰能源为党彦宝控制下的最主要产业,由宝丰能源向燕宝基金会捐赠资金是保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基础,以确保基金会能够切实按照国家精准扶贫的要求履行捐资助学等社会责任,故公司与燕宝基金会建立该合作关系。公司2017年修改后的章程规定,每年提取利润总额(以经会计师审计后未扣除捐赠支出的税前利润为准)的 10%作为捐赠基金,以货币形式捐赠与燕宝基金会。

《600989 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2019.4.2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9573&stockCode=600989&announcementId=1206135153&announcementTime=2019-04-29

(2)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发行人向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其与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的比较情况为:


2016 年,公益性捐赠的现金流出与计入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是一致的。公司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每年提取利润总额(以经会计师审计后未扣除捐赠支出的税前利润为准)的 10%作为捐赠基金,以货币形式捐赠与燕宝基金会。”因此,发行人在 2017 年根据经审计的未扣除捐赠支出的税前利润 10%计提了捐赠支出 37,042 万元,其中现金支付的部分为22,943 万元,未支付的部分计入当期其他应付款。根据公司利润规模及燕宝基金会的捐赠情况,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捐赠条款调整为“公司每年提取不超过利润总额(以经会计师审计后未扣除捐赠支出的税前利润为准)的 10%作为捐赠基金,以货币形式捐赠与燕宝基金会”,发行人在 2018 年计提了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0%的对外捐赠。此外,发行人2018年还支付了2017末计入其他应付款中的未支付捐赠款。

……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关联方捐赠

发行人 2016 年至 2018 年对燕宝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别为 22,000.00 万元、37,042.46 万元和 23,231.62 万元。

燕宝基金会是由党彦宝夫妇发起的非公募基金会,主要目的是为扶持公益事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2010 年 12 月 31 日,燕宝基金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发《关于同意成立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批复》(宁民发〔2010〕184 号)批准成立。燕宝基金会所获取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教育、卫生事业和老年福利服务事宜、救助孤寡病残等弱势群体。由于该非公募基金会无法对外募资,而宝丰能源为党彦宝控制下的最主要产业,经营情况良好,利润稳定,由宝丰能源向燕宝基金会捐赠资金是保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基础,以确保基金会能够切实按照国家精准扶贫的要求履行捐资助学等社会责任,故发行人与燕宝基金会建立该合作关系。

根据《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章程》,燕宝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有关慈善公益活动、按照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实施的定向项目、开展爱心工作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办公经费支出等。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 61004853_A09号)以及燕宝基金会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报告期内燕宝基金会资金的主要支出去向为捐资助学,2016-2018 年捐资助学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97.56%、89.14%和94.31%。

发行人 2016 年至 2018 年对燕宝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别为 22,000.00 万元、37,042.46万元和 23,231.62 万元。发行人每年度的对外捐赠均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另外,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第六次董事会,于 2017 年 7月 29 日召开了 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对 2014 年至 2017 年 1-6 月发生的捐赠进行了确认。发行人于 2018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对 2017 年度的捐赠情况作出了确认,并对 2018 年度预计捐赠利润总额10%事宜予以确认。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3 日召开了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定向捐赠事宜的议案》,同意将不超过 2018 年度公司利润总额的 10%捐赠与燕宝基金会。发行人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9年 2 月 22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确认对 2018 年度对燕宝基金会最终捐赠金额为 23,231.62 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捐赠支出履行相关决议程序的情况如下:


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管理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应履行程序,并确立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在此之前,公司有关制度缺少对关联交易应履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对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2014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向燕宝基金会定向捐赠)予以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安永华明审计,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燕宝基金会的计提、支付和余额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燕宝基金会的货币资金结余金额 11,665.21 万元。,应付捐赠款余额为 8,808.87 万元。期末应付捐赠款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燕宝慈善基金会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书,约定燕宝慈善基金会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 1 亿元,用于支持清华大学绿色低碳发展和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相关项目和相关专业助学励学。协议约定,捐赠款将于 2019 年至 2023 年合计五年期间,在每年的 7月 31 日和 12 月 31 日进行支付,共计十期。

期后截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捐款的支付情况如下:


根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看燕宝基金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报告期内燕宝基金不存在已计提而长期未拨付的情况。

燕宝基金会2016年至2018年从发行人收到的捐赠款与发行人当年计提的捐赠支出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捐赠款支付时间的差异。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经审计财务报告,对于接受无条件捐赠或政府补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在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时确认捐赠收入。对于发行人在报告期间各年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支付部分的捐赠支出,燕宝慈善基金会由于尚未收到实际款项,未在其财务报告上列示为捐赠收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燕宝基金会计提的捐赠款已全额支付,期末对燕宝慈善基金会应付款项余额为 0。

报告期内,通过检查燕宝基金会的资金流水,燕宝基金会的捐赠支出流出主要为:捐资助学的学生、支持学校相关公益活动的校方、接受奖励的优秀教师、其他基金会、扶贫助老等以及某些政府部门捐款。不存在将捐赠资金转移支付给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1004853_A09号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04853_A09号审计报告及燕宝基金会提供的资料,燕宝基金会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捐赠支出的现金支付情况如下(燕宝基金会 2016-2018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及燕宝基金会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燕宝基金会资金的主要支出去向为捐资助学,2016年至 2018年捐资助学现金流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现金流出的比例分别为 98.71% 、90.10%及 94.87% 。
燕宝基金会捐资助学的政策如下:

(1)   捐助金额、年限和人数的标准如下:


每年捐助金额依据各类学生年平均学费确定:

*本科生中,如果为宝丰集团员工的子女或者盐池户籍的学生,每人每年捐助金额为 5,000 元。近三年捐助宝丰集团员工子女的人数分别为:2016 年 28 人,2017 年 35人,2018 年 43 人。

**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彭阳县、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及中卫市兴仁镇、蒿川乡和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以下统称“山区”)。

(2)捐助的学生按照覆盖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全面覆盖,一类为按分配名额捐助


除学生外,每年燕宝慈善还会拿出部分资金奖励优秀教师。目前奖励对象主要为北京市和银川市的优秀学校,例如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北京实验小学、银川二中和银川第二十一小学等。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和 2019 年 1 月 2 日分别出具的《关于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有关情况的说明》,确认:燕宝基金会是由宝丰能源捐资,于2010 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制定了合法有效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组织架构健全,法定代表人是党彦宝。业务范围主要是:资助教育、卫生事业和老年福利事业,救助孤寡病残等弱势群体。燕宝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将所收到的捐赠款依法全部用于慈善项目。燕宝基金会自设立时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宝丰能源对燕宝基金会的捐赠符合法规要求,燕宝基金会的运行合法合规。宝丰能源及燕宝基金会均不存在因违反公益捐赠及慈善基金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查阅国家税务总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书面说明材料,认为:燕宝基金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认证的合法慈善基金会,自设立时起主要由发行人对其进行捐赠。燕宝基金会自设立起至说明材料出具之日,发行人对燕宝基金会的捐赠根据财税[2008]160 号文件及财税[2010]45 号文件的规定依法予以税前扣除,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上述捐赠行为而违反税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捐赠行为导致偷税漏税的情形,亦未因此受到税务相关行政处罚。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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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60号 发布日期:2008-12-31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9.29 财税〔2018〕1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文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2018年9月29日起执行。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12.31 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本文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详见 财税〔2015〕141号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0.07.21 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了补充通知,详见 财税〔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9.29 财税〔2018〕1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文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2018年9月29日起执行。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5.12.31 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本文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飞狼财税通编注:2009.12.08 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飞狼财税通编注:2010.07.21 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0.11.28 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8.09.29 财税〔2018〕1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文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2018年9月29日起执行。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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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9 22:26:28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税〔2010〕45号 发布日期:2010-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飞狼财税通编注:根据2010.11.28 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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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9 22:27:32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141号 发布日期:2015-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三、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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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9 22:28:16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税〔2018〕110号 发布日期:2018-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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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8〕15号 发布日期:2018-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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