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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视野总结——“其他收益”应该如何核算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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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22:2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视野总结——“其他收益”应该如何核算和列报

编者按:虽然新修订的政府补助准则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但是年报过程中还是发现有一些细节没有把握清楚,今天我们一起分析分析“其他收益”核算的内容和如何进行列报。

问题:“其他收益”科目都核算什么内容?怎么列报?

理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如下: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计入本科目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类型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规定:“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因此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分析过程:通过上述文件的规定,这次准则修订后新增了“其他收益”项目,那么核算时在“其他收益”科目,即:做账时直接使用“其他收益”,列报时在利润表中新增“其他收益”项目。两者名称一致。

   从政府补助准则来看,“其他收益”主要是核算总额法下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但是不要理解为全部都是,实际“其他收益”还可以核算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比如《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的对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也是要计入“其他收益”项目列报,但其不能理解为一项政府补助,因为并非无偿性质,实际是给政府提供了一项劳务报酬。

   另外,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目前网友讨论比较热烈,视野论坛中chenyiwei版主回复: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减免有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其他收益是合适的。包括即征即退的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也已经明确为政府补助。这其实和直接减免没有区别。我理解,由于增值税的抵扣是环环相扣的,如果本环节的减免或返还相应导致下一环节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减少,那么确实不是政府补助;反之则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出处来源:http://bbs.esnai.com/thread-5376889-1-1.html

   最后结论:对于“其他收益”科目或项目,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准则或规定进行分析和处理,除了我们平时常见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外,也可能出现例如个税手续费返还等不属于政府补助,但仍在“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及列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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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网页地址: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 ... 190418_3227486.html


http://bbs.esnai.com/thread-53799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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