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案例,三点实操经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如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实习记者 李雨柔 本报记者 阚歆旸 胡海啸
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5月10日,今年我国已有33家企业成功通过并购重组审核。在全球经济回暖的趋势下,非居民企业跨国并购重组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见。我国对包括非居民企业在内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提供了延迟缴纳税款的优惠政策,不少企业都希望通过合理安排,享受到这一优惠。
在实践中,非居民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建华介绍,青岛市曾受理一起非居民企业成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案例,这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借鉴。
●成功案例●
转让方M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居民企业。2016年12月,为优化集团投资管理,M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Q公司的全部股权(共持有75%),转让给 M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M1公司。M1公司以其自身的49214股普通股作为对价支付,交易不包含任何现金支付。
2017年4月,M公司授权委托Q公司,及时代其办理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并委托专业涉税服务机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阐述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未改变预提税负担。同时,受让方M1公司作出书面承诺,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Q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M公司也作出书面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3年内,不会转让M1公司的股权。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从备案资料是否完整、重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等方面,对此次重组安排进行核查。结果显示,M公司的重组安排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实操经验●
结合上述案例,有关专家总结出三点重要经验。
一是硬性条件必须要满足。毕马威税务合伙人李晨告诉记者,非居民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了要满足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5个条件外,还需要同时符合59号文件中第七条的3个要求。值得关注的是,根据5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重组交易中,若受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则只有非居民母公司向其全资非居民子公司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时,才有可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受让方不是转让方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向母公司转让居民企业股权,都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是交易不能有明显的避税目的。为了防止跨国集团企业利用重组安排避税,59号文第七条还规定,不能因此次重组安排,导致今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负担发生变化。此案例中,M公司注册地为美国,M1公司注册地为英国,根据中美税收协定和中英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在股权转让方面我国均有征税权,其预提税税率均为10%。因此,今后M1公司若将Q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利益均没有被损害。如果受让方所在国的预提税税率低于转让方所在国的预提税税率,那么我国的税收利益很可能因为此次重组安排而受到损害,那么也就不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了。“全资控股、预提税变化等政策细节,非居民企业在进行重组安排时一定要予以关注。”李晨提醒。
三是要加强对未分配利润的后续管理。即使非居民企业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也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后续的税务管理也有很多细节之处需要注意。比如,未分配利润的归属就是关注的重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潘歌提醒,根据72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潘歌建议,受让方与被转让方应通过辅助账等方式,做好未分配利润的区分和准确核算,保证在未来分红时,能够正确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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