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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成都市 二手房交易税收办理指南——个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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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23:3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成都市 二手房交易税收办理指南——个人篇

  一、税收政策

  1.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税率】5%

  【计税依据】住房:合同金额(住房)

  非住房:增值额(合同金额-取得成本金额)

  2.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税率】城建税: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

  3.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1)计算征收

  【税率】20%

  【计税依据】所得额(合同金额-取得成本金额)

  (2)核定征收

  【税率】1%-3%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4.土地增值税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

  (1)计算征收

  【税率】30%-60%(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增值额(合同金额-扣除项目金额)

  (2)核定征收

  【税率】5%(车位)、8%(其他类型,不含住宅)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5.印花税

  (1)产权转移书据

  【纳税义务人】销售方、购买方

  【税率】0.05%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2)权利、许可证照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5元/件

  6.契税

  【纳税义务人】购买方

  【税率】3%

  【计税依据】合同金额

  二、优惠政策

  1.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5.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办理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2.交易双方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房产买卖合同)

  4.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发票等凭证,核定征收的无需提供)

  5.享受个人所得税、契税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交:

  (1)本人户口本

  (2)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

  (3)结(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

  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个人销售房屋,办理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西华门街32号、锦城大道999号、汇泉北路323号)。其他区域个人销售房屋,办理地点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购买房屋,办理地点与销售方办理地址(企业销售房屋办理地址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保持一致。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限另行规定。

  六、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5.《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川府函〔2011〕6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3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市契税适用税率的函》(川财税政函〔1999〕2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4.《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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