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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答疑] 【中国税务报】高新企业: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费用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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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6 00:0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高新企业: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费用可加计扣除


唐德发 王纬洲


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当然还可以对归集的研发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6年度起均实行新的税收法规,虽然97号公告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近趋相同,但还存在小差异,本文简要分析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人工费用加计扣除应注意的事项。

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中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两个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的称呼和内容表述有所区别,但是仔细分析比较,两者的范围基本一致,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虽未细分,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人员范围基本一致。但是,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即必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否则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研发人员,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提醒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两者对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归集范围一致


1.加计扣除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看出,人员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97号公告与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一致。

如何准确归集人员的人工费用


(一)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根据会计核算的受益原则,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计入研发费用核算,但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人员人工费用采用列举式规定,将内容限定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将上述项目剔除。

另外提醒企业,每月随工资固定发放福利性补贴,如交通补助、午餐补助等,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工资后,享受加计扣除。

(二)同时从事研发和管理、生产的人工费用需合理分配

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新政策对研发人员均未要求“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也就是说,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97号公告作出规定,要求企业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虽然高新企业认定政策未作出同样的规定,但应根据受益原则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否则会导致虚增研发费用,影响研发费用占比和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威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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