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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ST中绒: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影响,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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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0 18:4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ST中绒: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影响,2015年11月份至2018年末2.45亿元的出口退税款尚未退税——因“不涉及单位犯罪”、目前已获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予以退还


*ST中绒(000982.SZ)于2019年8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为24,477.07万元,系中银绒业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件的影响,公司2015年11月份以后的出口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尚未退还。截至目前,二审法院没有认定公司没有骗税行为、公安厅对银川市政府的函复称公司“不涉及单位犯罪”、目前已获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予以退还已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答复——能够退还,公司认为应收出口退税款项的确认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早落实出口退税问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从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获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件的二审裁定书,根据二审裁定书所描述的内容,法院没有认定公司有骗税行为,赃款已向实际控制人等个人足额收缴,刑事判决已于2016年9月生效;(3)获得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对银川市政府的函复,称公司“不涉及单位犯罪”;(4)会计师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退税款24,477.07万元函证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是否退还,给予的回复是退还。”

大力税手注:中银绒业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件背景

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曾因利用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逃避缴纳税获得退税1.2亿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曾就此回复公司:“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以及贵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未经贵公司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本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税款已由本人负责退还,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

《000982*ST中绒管理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60号)的回复公告》【2019.8.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982&stockCode=000982&announcementId=1206506353&announcementTime=2019-08-09

7.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你公司累计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为24,477.07万元,其中:2015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1,375.41万元、2016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14,976.80万元、2017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6,363.38万元、2018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1,761.48万元。

上述应收出口退税款你公司已填列《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你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上述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列报,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为其他应收款。年审会计师称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就上述应收出口退税款能否返还及何时返还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公司针对该部分应收出口退税款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你公司称:司法机关没有认定公司有骗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决定、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没有批准停止你公司的出口退税权;

公司已正常申报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盖章受理。在此基础上,你公司多次与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沟通,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是能够退还,公司认为应收出口退税款的确认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早落实出口退税问题。此外,你公司账面的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存在0.85亿元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确认应收出口退税款的依据,你公司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是否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2)结合你公司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情况,说明应收出口退税款24,477.07万元的预计收回时间,以及你公司对该部分应收款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3)报告期内你公司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余额减少0.4亿元,针对该部分税款,说明你公司是否已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履行申报义务,以及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是否符合资产确认条件。

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说明(1):

中银绒业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件的影响,公司2015年11月份以后的出口退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尚未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1)公司取得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2)从中国司法裁判文书网获得实际控制人涉税刑事案件的二审裁定书,根据二审裁定书所描述的内容,法院没有认定公司有骗税行为,赃款已向实际控制人等个人足额收缴,刑事判决已于2016年9月生效;(3)获得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对银川市政府的函复,称公司“不涉及单位犯罪”;(4)会计师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退税款24,477.07万元函证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是否退还,给予的回复是退还。

公司回复说明(2):

根据上述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我们认为:(1)司法机关没有认定公司有骗税行为;(2)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决定、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没有批准停止公司的出口退税权;(3)公司仍然正常申报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盖章受理。(4)主管税务机关已明确答复能够退还。故,公司预计该部分出口退税款能够收回,该部分应收出口退税款符合资产确认条件。且确认应收出口退税款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预计能够收回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回复说明(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五(六)中披露的2018年末“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8460万元,相关的进项税额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允许抵扣,主要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原料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7,663.58万元、股份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万元460万元、英国预缴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51.24万元、卓文时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6.65万元、江阴绒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37万元、毛精纺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66.69万元,上述数据并列示于增值税相关纳税申报表中,属于“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符合资产确认条件。

立信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在2017年度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2018年度新增应收出口退税款所涉及的出口退税资料履行了正常的审计程序,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函证询问“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申报的出口退税款244,770,706.17元是否能够退还”,得到的答复是“是,能够退还。”但何时退还未明确答复。

核查结论:针对出口退税事项,我们已经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正如我们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B11125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所述,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就上述应收出口退税款能否返还及何时返还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C:出口退税的可收回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应收的出口退税款24,477.07万元,其中:2015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1,375.41万元、2016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14,976.80万元、2017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6,363.38万元、2018年形成的应收退税款1,761.48万元。上述应收出口退税款中银绒业已填列《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国家税务局签章确认。中银绒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上述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列报,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为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针对累积未退的出口退税,公司认为:1)司法机关没有认定公司有骗税行为;2)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决定、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没有批准停止公司的出口退税权;3)公司已正常申报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盖章受理。在此基础上,中银绒业多次与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沟通,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是能够退还,中银绒业认为应收出口退税款项的确认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关于出口退税能否退还,我们函证了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回复是: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申报的出口退税款24,477.07万元是可以退还的。根据上述证据资料,我们分析认为上述可以退还的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

③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较为复杂。公司多次与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沟通,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是能够退还,公司认为应收出口退税款项的确认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早落实出口退税问题。

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期限:2019年年度前完成。

《000982中银绒业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的回复公告》【2016.12.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zse&stockCode=000982&announcementId=1202981594&announcementTime=2016-12-3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公司针对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逐一回复并披露如下:

问题1、要求马生国详细说明,其利用你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逃避缴纳税款具体情况;

回复:实际控制人回复本公司:“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以及贵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未经贵公司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本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税款已由本人负责退还,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

问题2、要求马生国明确该涉税案件是否存在以上市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上市公司购销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如存在,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实际控制人回复本公司:“本人涉税案件是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利用上市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通过以上市公司名义与多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虚构购销业务和资金往来,涉及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具体数据以上市公司及会计师的核查结果为准”。问题3、要求马生国说明该犯罪行为可能对上市公司2012-2013年度及后续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数据产生的具体影响;

回复:实际控制人回复本公司:“本人涉税案件发生在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虚构购销业务合同总金额约1.2亿美元,这可能会对上市公司2012--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具体对上市公司2012--2013年度及后续年度已披露的财务数据的影响以上市公司及会计师的核查结果为准”。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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