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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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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9-9-16 21:05 编辑

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与预征率


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修改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法规汇总
http://www.oukaic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050


--------------------------------------------------------------------------------------分割线,以下基本都是老黄历--------------------------------------------------------------------------------------

1、深地税告〔2016〕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5、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6、【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8、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按应纳税额=收入额×附征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9、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第1号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云南地税明确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等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照不含税金额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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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9-11 12:25 编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3〕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名称)
  或经营业务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方式
月收入总额
最低核定征收率(%)
最低核定征收率(%)
1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38000元以下的
0
0.9
38000元(含)至60000元以下的
0.7
60000元(含)至93000元以下的
0.9
93000元(含)以上的
1.1
2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30000元(含)以下的
0
1.2
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
0.8
50000元(含)至70000元以下的
1.2
70000元(含)以上的
1.6
3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0000元(含)以下的
0
1.5
3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
1
40000元(含)至56000元以下的
1.5
56000元(含)以上的
2
4
89娱乐业
30000元(含)以下的
0
2.5
30000元至47000元以下的
2.5
47000元(含)以上的
3
5
E建筑业
30000元(含)以下的
0
1.5
30000元以上的
1.5
6
国税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劳务收入
––
1.5
7
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
1.5
8
的士行业
10元/单车/每月
––
说明: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6–20

E建筑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娱乐业除外)

8–20

H住宿和餐饮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25

89娱乐业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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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05  201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本公告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范围内的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定率)
(1)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五、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国税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适用以上规定内容,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规定自2016年 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4日

1.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定率征收方式
月收入总额
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0.50%
0.80%
10万元以上
1.00%
建筑业、房地产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00%
1.20%
10万元以上
1.50%
饮食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00%
1.20%
10万元以上
1.50%
娱乐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2.00%
2.00%
10万元以上
3.00%
其他行业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0
0
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50%
1.50%
10万元以上
2.00%
代开发票

1.00%






2.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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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个体工商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二、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原则上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所在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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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9-3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下同)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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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除外),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固定业户)。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固定业户应进行自然人登记。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

二、关于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应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但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

(二)因无偿受赠取得的房屋产权,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以其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简并征期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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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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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2017.4.13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有关规定,现将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扣缴义务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我市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出售住房,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对自然人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申请开具发票的,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上述项目之外的所得,在申请开具发票环节,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二、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的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是税务机关为个人出具“完税证明”的重要来源,扣缴义务人未能准确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地税机关无法给个人出具“完税证明”,将对个人购买住房、亲属出国等方面造成影响。

三、目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已经建立了多种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的查询和“完税证明”的获取渠道。对需要“完税证明”的个人,可以持身份证,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设立的自助办税机,按照相应的提示,自行开具“完税证明”。个人也可以登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网上办税厅”(http://etax.qdds.gov.cn/),按照相关提示,可以查询、打印个人的纳税情况;对需要“完税证明”的,可以选择“预约邮寄”功能,填写准确的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地税机关将及时邮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税款补扣;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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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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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便利纳税人办税需要。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然人开票人确定为代征范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进一家门办两家事,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腿。近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正联合起草委托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的通知,明确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便于国税部门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地税机关制定征收规定。

(二)加强零散税收管理需要。“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但由于各市、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此项核定征收政策进行明确。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考虑到市场、行业等情况,以及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为1.5%的规定,《公告》明确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应当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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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7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7543&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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