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昆药集团:子公司因收购农产品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为自己无货虚开通用机打发票和收受广告公司无货物交易的虚开普票行为,被稽查处罚共计52.42万元
昆药集团(600422.SH)于2019年9月11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血塞通药业2017年和2018年,分别因收购农产品时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公司无货虚开通用机打发票7份和收受广告公司无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被稽查局分别处罚47.41万元和5.01万元,因虚开发票共计受处罚52.42万元
被处罚主体 | | | | | | | | | 云南省富宁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血塞通药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血塞通药业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公司无货虚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份 | | 1.及时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集团公司调整大宗原辅料收购模式,由集团采购平台公开招标模式、企业不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 | | 广西维那广告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无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2日向血塞通药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 | | 1.全员强化税务政策学习,提高认识。 2.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业务证据链,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3.对公支付,确保三流一致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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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子公司血塞通药业主要产品为血塞通系列和三七总皂苷系列药品。
【问题 6】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较多行政处罚,其中包括环保、安全生产和制造销售劣药等行为。请申请人:(1)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前述销售劣药、环保违法等行为是否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是否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2)说明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确保药品生产流程规范、安全,是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相关要求;(3)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述行政处罚涉及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前述销售劣药、环保违法等行为是否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是否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存在的主要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云南省富宁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血塞通药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血塞通药业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公司无货虚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7份 | | 1.及时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集团公司调整大宗原辅料收购模式,由集团采购平台公开招标模式、企业不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 2019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富宁县税务局出具证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3日缴清罚款。据核实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 | | | | | 广西维那广告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无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2日向血塞通药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 | | 1.全员强化税务政策学习,提高认识。 2.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业务证据链,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3.对公支付,确保三流一致性。 | 2019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富宁县税务局出具证明: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5日缴清罚款。据核实情况,兹证明该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现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
综上所述,最近 36 个月内申请人及下属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公司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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