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春兴精工:会计师解释联营公司与上市公司间往来款差异2.04亿元的原因——系少计2017年800台钻攻机的应付账款(于2018年以上年发票确认往来款并入账),2018年已将该债务调整入联营公司2017年报表
春兴精工(002547.SZ)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公告,联营公司元生智汇(上市公司持有其40.8%股权)在2018年1月30日将800台钻攻机的发票入账(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23日),系2017年末应付大宇精雕(上市公司“智慧松德”的全资子公司)设备款20,400.00万元。2018年3月21日,元生智汇发现入账错误,将上述账务处理冲回,重新在2017年12月26日确认应付大宇精雕设备款20,400.00万元,同时调整了联营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称,联营企业事项仅影响附注信息、不构成影响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事项,故不再针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做出进一步行动。“元生智汇在2017年报期后更改了财务报表,未能及时通知春兴精工,也未及时告知我所,故造成上述差异。元生智汇作为春兴精工的联营企业,上述事项对春兴精工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仅影响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联营企业相关信息,不构成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事项,与此同时,该事项在后续财务报表中也不复存在,经与春兴精工管理层讨论,不再针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进一步行动。”
大力税手注:元生智汇为春兴精工联营企业,春兴精工持有元生智汇40.8%的股权、不构成控制,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
《002547 春兴精工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元生智汇与智慧松德往来差异的情况说明》【2019.10.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7828&stockCode=002547&announcementId=1206962166&announcementTime=2019-10-08
一、基本情况
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于2016年5月注册成立。截至2017年12月31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持有元生智汇40.8%的股权,对元生智汇不构成控制,元生智汇为春兴精工联营企业,春兴精工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
元生智汇2017年4月与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股票代码:300173)全资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签订《设备购销合同》,采购钻攻机2000台,含税51,000.00万元。
春兴精工2017年年报审计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承接,元生智汇作为春兴精工的联营企业,其报表不纳入春兴精工的合并报表范围,且在2017年末处于一期工程的基建尾期,尚未开展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我所对元生智汇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重点关注了开办费用、期间费用等影响损益的事项并进行了调整,元生智汇对调整后的报表也予以了确认,春兴精工也据此报表按权益法确认了相应的投资收益。在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11日审阅期间,我所获取了元生智汇的2017年财务报表并查阅了相关明细账,根据元生智汇财务账面记载,2017年确认了对大宇精雕债务15,300.00万元,对应钻攻机数量600台,实际付款15,300.0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应付大宇精雕0元。
二、春兴精工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元生智汇与智慧松德往来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智慧松德在2018年3月26日发布了年度报告,根据其2017年度报告显示,智慧松德的全资子公司大宇精雕对元生智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0,400.00万元。我所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附注系引用了春兴精工编制的报表附注,根据附注显示,元生智汇流动负债4,467.54万元。其中对大宇精雕的应付账款0元,与智慧松德披露的2017年度报告的相关金额相差20,400.00万元。
三、差异原因
元生智汇在2018年1月30日将800台钻攻机的发票入账(发票开具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23日),确认应付大宇精雕设备款20,400.00万元。2018年3月21日,元生智汇发现入账错误,将上述账务处理冲回,重新在2017年12月26日确认应付大宇精雕设备款20,400.00万元,同时调整了2017年财务报表。
四、差异说明
元生智汇在2017年报期后更改了财务报表,未能及时通知春兴精工,也未及时告知我所,故造成上述差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七条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实施任何审计程序。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讨论该事项;
(二)确定财务报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询问管理层将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该事项。”
2018年3月22日,我所出具了春兴精工2017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9月知悉了上述事项。上述差异不影响元生智汇201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2017年度利润总额、2017年度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仅影响元生智汇2017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总负债。元生智汇作为春兴精工的联营企业,上述事项对春兴精工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仅影响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联营企业相关信息,不构成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重要事项,与此同时,该事项在后续财务报表中也不复存在,经与春兴精工管理层讨论,不再针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作出进一步行动。特此说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9月24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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