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博杰股份:报告期内保税区出口占外销收入均在70%以上,该业务视同出口、属于外销,并全部采用外币结算,同时享受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公司称,保税区出口产品不存在变相内销和违反海关出口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博杰股份(002975.SZ)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IPO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2016-2019年上半年报告期内,保税区出口收入占外销收入比例均在70%以上,“保税区出口销售业务是指发行人将设备向海关报关后送货至客户指定的在我国境内各地的综合保税区(含出口加工区)内开办的电子代工厂的销售行为。我国境内的综合保税区又被称为“境内关外”,是经海关批准注册在境内设置、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区域,具有“保税加工、报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五大功能。”
公司称,保税区出口业务视同出口、属于外销,并全部采用外币结算,同时享受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发行人保税区出口产品不存在变相内销和违反海关出口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65 号)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之相关规定,海关对境内销售至综合保税区(含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进行管理,相关设备销售至保税区需向海关履行出口报关手续。”
大力税手注:公司披露,香港博杰的设立系,为了减少公司与关联方 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 (公司实际控制人于 2005 年在香港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15 年 7 月新设了全资子公司香港博杰来承接替代 Bojay Electronics Company Limited的境外销售和采购平台功能。
公司报告期内(2016-2019年上半年)外销收入分别为 25,668.80万元、34,265.46 万元、40,273.68 万元和 26,915.1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65.73%、71.06%、58.59%和 66.38%,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其中,通过境外子公司香港博杰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28.83%、49.82%、31.94%和 30.02%。
一、关于境外销售和贸易摩擦。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 25,668.80万元、34,265.46 万元、40,273.68 万元和 26,915.1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65.73%、71.06%、58.59%和 66.38%,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其中,通过境外子公司香港博杰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28.83%、49.82%、31.94%和 30.02%。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香港博杰设立背景、人员构成、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模式,分析该交易模式是否为香港博杰带来转移定价风险,香港博杰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耍求;;(2)保税区出口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变相内销和违反海关出口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3)结合中美贸易摩擦的最新进展,分析说明主耍下游客户如苹果、谷歌等产品是否可能纳入美国征税清单,量化分析一旦纳入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发行人拟采用的措施以及措施的有效性,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 (二)保税区出口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变相内销和违反海关出口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外销客户、代工厂商签订的销售合同/订单、海关报关单、发行人的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及财务总监进行访谈,保税区出口销售业务是指发行人将设备向海关报关后送货至客户指定的在我国境内各地的综合保税区(含出口加工区)内开办的电子代工厂的销售行为。我国境内的综合保税区又被称为“境内关外”,是经海关批准注册在境内设置、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区域,具有“保税加工、报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五大功能。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65 号)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之相关规定,海关对境内销售至综合保税区(含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进行管理,相关设备销售至保税区需向海关履行出口报关手续。
因此,公司保税区出口业务属于外销,并全部采用外币结算,同时享受货物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保税区出口收入占外销收入比例均在 70%以上,出口的保税区包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等全国各地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发行人取得了外汇、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以及海关出具的《企业守法情况核查反馈表》。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保税区出口的产品均办理了中国海关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并按外币进行结算,不存在将保税区出口产品进行变相内销和违反海关出口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保税区出口产品不存在变相内销和违反海关出口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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