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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也能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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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2 22:3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投资收益也能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原创 德居正财税 德居正财税咨询 2019-11-26

业务招待费支出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是开展业务所必须支出的,但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一定都与经营业务相关,可能会包含个人消费。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同时做了上限控制,即不得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5‰。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关键是确定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2009年202号,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是否所有企业都是这样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呢?显然不是,在一些特殊行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括了投资收益。根据国税函2010年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即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如何界定企业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79号文只列举了集团公司总部和创业投资企业,一个等字意味深长,拿捏费力。从文件字面来理解,企业集团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业务是股权投资,这类企业的主要收入来自投资收益,因此规定这类企业投资收入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体现了合理性。但有股权投资业务的一般企业,能否适用这一条呢?例如,某商贸企业有一个子公司,从子公司分取的红利所得能否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呢?实践中争议较大。有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等同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呢?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需要特殊认定?


北京市税务局认为: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据此认为国税函2010年79号文第八条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其他省市是否也持相同观点呢?本人通过12366咨询上海市税务局,得到的回复是79号文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仅指集团总部和以股权投资作为主业的企业,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需要特殊身份认定,也就是一般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可见,地方税务机关对79号文的解读并不统一,在总局做出进一步解释之前,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应该积极沟通,避免税企争议。

企业集团总部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应该在基础信息表中,选择“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申报系统就能够将“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入的股权投资收益数字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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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12 22:42:32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0〕79号 发布日期:2010-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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