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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剑桥科技:往期融资且未在三年内上市造成对赌失败、触发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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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 20:09: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剑桥科技:往期融资且未在三年内上市造成对赌失败、触发回购条款,通过减资方式回购原投资人股份,共支付对价15,281.71 万元,其中:减少注册资本950万,差额 14,331.71 万元(包含给予投资人3360.27万元资金成本)全部冲减资本公积处理——认为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剑桥科技(603083.SH)于2017年10月23日发布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剑桥科技2014年因未在约定36个月时间内完成上市计划(部分投资协议规定 2014年 3 月 31 日前或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对赌失败、触发了与原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于2015年,依约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部分投资人所持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950 万元。共支付对价15,281.71 万元,差额 14,331.71 万元,全部冲减资本公积处理。其中 3,360.27 万元(作为10%资金成本)亦减计资本公积处理。公司称,将此次股份回购款项与减少股本之间的差额,全部冲减资本公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本次回购中,回购价格和回购总额是由发行人与各投资机构协商确定,较高的回购价格实质上是发行人给予投资者的补偿,10%的投资回报率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参照之前的投资合同,经谈判后确定的客观参考标准。本次回购,发行人仅收购了投资者部分股份,返还了部分股权投资款项,冲抵的 14,331.71 万元资本公积,并没有将投资者投入股款时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全部冲抵完。此次冲抵资本公积的方案也事先获得了发行人全体原股东的一致同意。”

2015年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部分投资人所持股份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金额(万元)

事项

现金支付

15281.71

给予投资者每年   10%的投资回报率作为补偿,据此计算,本次向投资者支付的 15,281.71 万元中,有 3,360.27 万元可视为给予投资者的补偿,11,921.44万元可视为股权投资款的退还。

撤资冲减:注册资本950万元

950

共计11,921.44万元视为退回投资款

冲减:资本公积14,331.71   万元

10971.44

3360.27

双方协商以10%投资回报率作为资金成本,3,360.27 万元视为给予投资者的补偿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大力税手注:剑桥科技2014年因未在约定36个月时间内完成上市计划(部分投资协议规定 2014年 3 月 31 日前或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对赌失败、触发了与原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从而依约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部分投资人所持发行人股份。2015 年 5 月,投资人撤回投资、公司实施了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950 万元。2016年2月6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增资的议案,新增注册资本由新投资人电科诚鼎、安丰宸元、邦盛聚泓、人才基金、宝鼎爱平、盛曳资产等六家机构认购。

《603083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17.10.23】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3004&announcementId=1204058345&announcementTime=2017-10-23

二、《反馈意见》问题“一、规范性问题 2”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签署了一系列对赌协议。(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减资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减资后又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减资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提供相关投资协议,补充披露发行人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违约责任等相关安排,协议签订及履行的程序,关于业绩等约定历年的实现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等相关方的利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存在的相关对赌协议的安排,并补充披露相关具体情况;(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相关对赌协议合法有效性、是否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稳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减资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减资后又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减资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 2014 年实施减资系由于发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计划,触发了与部分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部分投资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本次减资已根履行相应的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减资后又进行增资的原因是投资者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以及上市预期,并且发行人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存在需求。

1、 减资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4 年实施减资的主要原因为:

发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计划,触发了与部分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从而依约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部分投资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 2 月 15 日,剑桥有限股东 CIG 开曼、CIG Holding、康宜桥、康桂桥、康梧桥、上海康令与新股东安丰和众、上海盛万、天津盛彦、天津盛万、上海建信、安丰领先、烟台建信、江苏高投、上海金目和上海仲赢签署了《上海剑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由新股东向发行人增资共 23,857 万元。同时,安丰和众、上海盛万、天津盛彦、天津盛万、上海建信、安丰领先、烟台建信分别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约定:如因发行人自身原因对上市进程造成实质障碍,或在 36 个月内(部分投资协议规定 2014年 3 月 31 日前或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发行人未能达成在国内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目标,则由发行人向投资者回购其股份;江苏高投、上海金目和上海仲赢分别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CIG开曼、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CIG Holding、实际控制人GERALDG WONG 及发行人股东上海康令的控制人赵海波共同签订协议,约定:如因发行人自身原因对上市进程造成实质障碍,或在一定期限内发行人未能达成在国内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目标,则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海波连带承担向投资者回购股份的责任。

2014 年 8 月 7 日,因预期无法完成原上市目标,经各方协商一致,发行人与安丰和众、上海盛万、上海盛彦(原名为“天津盛彦”)、上海盛万彦润(原名为“天津盛万”)、上海建信、安丰领先、烟台建信、江苏高投、上海金目以及上海仲赢(以下合称“出售方”)签订《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约定发行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形式回购部分投资人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份。发行人同意向出售方合计回购 950 万股股份并相应减少总股本(注册资本),出售方同意发行人收购该等股份。各方经协商确定本次收购的股份按 16.0860 元/股作价,收购总价款合计为 152,817,058元,出售方各自出售的具体股数、价格分别如下:


201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该次减资实施完毕。

2、减资后又进行增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6 年 3 月,针对当前资本市场环境以及现阶段 IPO 申报企业排队情况,考虑到发行人正处于业务快速发展阶段,资金瓶颈问题短期内很难得到根本缓解,为了缓和资金瓶颈对发行人发展的制约,发行人于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新股东的议案》及《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决定引入新投资人。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与电科诚鼎、安丰宸元、南京邦盛、江苏人才、宝鼎爱平、盛曳资产、发行人本次增资扩股前的 15 方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GERALD G WONG、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海波签署《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增资前发行人的估值为 15 亿元(增资后发行人的估值为 16.81 亿元),按照每股对应 22.90 元价格,本次共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的总价款(即本次增资价款)为 18,100 万元(RMB18,100 万元),其中:790.37 万元作为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金额,占发行人增资后总注册资本金额 7,340.37 万元的 10.77%,其余 17,309.63 万元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

2016 年 3 月 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就本次增资向发行人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6]0509 号)。2016 年 3 月 29 日,上海市工商局就本次增资事宜向发行人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85112XY)。

2016 年 3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1646号),审验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11日,发行人已收到电科诚鼎、安丰宸元、南京邦盛、江苏人才、宝鼎爱平及盛曳资产以货币形式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7,903,666 元。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总计 18,100万元,其中新增实收资本 7,903,666 元,新增资本公积 173,096,334 元。

3、减资过程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4 年实施减资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向减资 950 万股的议案。

(2)2014 年 11 月 21 日,上海市商委作出了《市商务委关于同意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的初步批复》(沪商外资批﹝2014〕4458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原来 7,500 万元人民币减至 6,550 万元人民币,净减 950 万元人民币。

(3)201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4)2015 年 3 月 5 日,上海市商委下发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资、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沪商外资批﹝2015﹞791 号),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从 7,500 万元减为 6,550 万元,股本总额从 7,500 万股减为 6,550 万股。

(5)2015 年 3 月 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就上述变更事宜向公司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6]0509 号)。

(6)2015 年 4 月 21 日,立信会计师就本次减资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3233 号),截至 2015 年 3 月 6 日止,发行人已支付股东减少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9,500,000.00 元,本次减资全部以货币资金减少。变更完成后的公司注册资本6,550 万元,股本 6,550 万元。

(7)2015 年 5 月 8 日,上海市工商局就上述变更事宜向公司换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45941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4 年减资已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上与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对赌协议均已终止。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历次工商登记变更资料,取得了 2012 年增资、2014 年减资、2016 年增资的相关协议,取得了发行人就增资、减资所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以及减资公告、增减资的商务部门批复与验资报告等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减资的说明,向发行人股东进行了了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 2014 年实施减资系由于发行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市计划,触发了与部分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从而依约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部分投资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本次减资已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
4、2015 年 5 月,因投资人撤回投资,发行人实施了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950 万元。

(1)请说明原对赌条款的签订方及主要条款;
(2)请说明本次减资款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减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将返还于投资人的 10%利息冲减资本公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3)请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与投资者仍签订有对赌协议,如有,是否已解除,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
针对问题 4,项目组的落实情况如下:

(1)原对赌条款的签订方及主要条款

参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本节“二(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之“3、发行人与股东、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对赌问题”的研究分析与解决情况。

(2)本次减资款的计算依据和过程,减资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2014 年 6 月,发行人,发行人原股东 CIG 开曼、CIG Holding、上海康令、康宜桥、康桂桥、康梧桥,以及安丰和众、上海盛万、上海盛彦、上海盛万彦润、上海建信、安丰领先、烟台建信、江苏高投、上海金目和上海仲赢等十家机构投资者共同签署《股份回购框架协议》,一致同意由发行人向投资者回购股份。

2014 年 8 月,发行人与前述十家投资者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投资者总计回购股份 950 万股,回购价格为 16.086 元/股,共需支付15,281.71 万元。回购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

发行人经与投资者协商,同意在回购股份时给予投资者一定补偿,为了获得较为客观的计算依据,发行人和投资者经谈判后,认为参照之前的投资合同,给予投资者每年 10%的投资回报率作为补偿较为恰当。据此计算,本次向投资者支付的 15,281.71 万元中,有 3,360.27 万元可视为给予投资者的补偿,11,921.44万元可视为股权投资款的退还。

2015 年 4 月,发行人原股东 CIG 开曼、CIG Holding、上海康令、康宜桥、康桂桥、康梧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将发行人本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权回购款 15,281.71 万元,和减少的 950 万元注册资本的差额 14,331.71 万元,全部冲减资本公积。

在本次回购中,回购价格和回购总额是由发行人与各投资机构协商确定,较高的回购价格实质上是发行人给予投资者的补偿,10%的投资回报率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参照之前的投资合同,经谈判后确定的客观参考标准。本次回购,发行人仅收购了投资者部分股份,返还了部分股权投资款项,冲抵的 14,331.71 万元资本公积,并没有将投资者投入股款时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全部冲抵完。此次冲抵资本公积的方案也事先获得了发行人全体原股东的一致同意。

综上,发行人将此次股份回购款项与减少股本之间的差额,全部冲减资本公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3)对赌协议是否已经解除

发行人 2012 年增资时涉及的对赌协议已由各方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签署《补充协议》解除;2016 年增资时涉及的对赌协议含有自动终止条款;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分别与涉及的所有机构投资者再次签署了确认各方历史上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特殊权利彻底终止的补充协议,上述特殊权利已彻底终止。详细情况参见本保荐工作报告本节“二(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之“3、发行人与股东、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对赌问题”的研究分析与解决情况。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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