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国电电力:2014--2019年发行的三期中期票据拟自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实施日起,适用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国电电力(600795.SH)于2020年3月17日晚间发布公告,披露2014--2019年发行的三期中期票据(14国电MTN001、18国电MTN004、19国电MTN005)拟自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2019年1月1日实施起,适用永续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公司发行的14国电MTN001、18国电MTN004、19国电MTN005符合“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自“64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力税手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00795国电电力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2020.3.1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795&announcementId=1207380331&announcementTime=2020-03-18
债券代码:122493债券简称:14国电03
债券代码:143642债券简称:18国电01
债券代码:143662债券简称:18国电02
债券代码:143716债券简称:18国电03
债券代码:155522债券简称:19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018年、2019年分别发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452026,债券简称:14国电MTN00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801483,债券简称:18国电MTN004);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五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901728,债券简称:19国电MTN005)。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按照该规定,现将公司发行的永续债适用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
公司发行的14国电MTN001、18国电MTN004、19国电MTN005符合“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自“64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8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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