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伟星新材:子公司作为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2019年度收到退税款1018.08万元——退税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伟星新材(002372.SZ)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于2019年度收到增值税退税10,180,800.00元。
大力税手附:
1、安置残疾人单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财税[2009]70号: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优惠。财税[2016]52号: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参考:【上市公司税讯】东方新星:收购标的作为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款适用了免征所得税政策——认为财税[2016]52号承接了财税[2007]92号的所得税待遇
地方口径。《1.7.1税收返还、税收减免、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
大力税手注: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已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民发[2016]180号规定: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
《002372伟星新材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4.17】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11087&announcementId=1207514747&announcementTime=2020-04-17#
(二)税收优惠
1.本公司、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重庆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西部大开发企业,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临海市伟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伟星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本公司和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因安置残疾人员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规定和经临海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享受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于2019年度收到增值税退税10,180,800.0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的规定,本公司、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和临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单位享受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2019年度,经临海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本公司减免增值税337,500.00元,浙江伟星塑材科技有限公司减免增值税133,500.00元,临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减免增值税51,750.00元。
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的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A类重点扶持类的企业,并免征2019年度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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