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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复旦复华:子公司因2009-2015年期间虚开被税局告知拟处2.66亿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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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6 00:4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复旦复华:子公司因2009-2015年期间虚开被税局告知拟处2.66亿元罚款,2016年已补缴税款1826.93万元万元——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稽查局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应补缴税额为已缴纳的1862.93万元,应于15日内缴纳滞纳金,尚未予处罚(更新2020.4.25)


复旦复华(600624.SH)曾于2017年4月15日发布2016年年报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简称“药业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称药业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

2016年9月28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计入2016年度支付当期损益)。截止2019年4月20日年报日(2018年报),上述事项目前尚在处理过程。

复旦复华后于2020年4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23日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简称“药业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针对公司2009-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事项,应补缴的税款(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等)合计1826.93万元,且药业公司已于2016 年11月7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 285.9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大力税手注:经查阅2019年4月20日发布的《600624 复旦复华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截止2019年4月20日公告日,该虚开事项,除了披露的已支付1827万元补缴税款,处罚款仍未支付;目前“尚在处理过程中”,且“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还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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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600624 复旦复华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4.20】: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624&stockCode=600624&announcementId=1206061688&announcementTime=2019-04-20

复旦复华针对该事项曾经3次披露处理情况:

1.2016年9月13日,复旦复华(600624.SH)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税局拟处罚合计2.66亿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0,684,507.99、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34,225.4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18,772,115.13元。

《2016-09-13:复旦复华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披露:

1、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45,500公斤,金额814,478,633.04元,税额138,461,366.96元。(二)你公司于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68份,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拟处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47,718,733.3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40,684,507.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34,225.40元。

2、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45,500公斤,金额814,478,633.04元,税额138,461,366.96元。(二)你公司于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68份,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三)你公司于2009年-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505份,金额68,536,205.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拟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共计118,772,115.13元。

2. 2016年9月24日,复旦复华再次发布公告称,认为该行政处罚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所涉及的补缴税款、罚款等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

《2016-09-24:复旦复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意见》披露:

2016年9月9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股份”)下属子公司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复华药业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我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上述发票基于复华药业与国生基地和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的交易和业务,如最终处理结果与告知书认定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问题1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告知书中涉及的因补缴税款及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不属于前期的会计差错。如果最终的金额不变,支付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当期对复华药业将产生较大的财务影响。(复华股份持有复华药业90%的份额)。由于被处罚主体复华药业为独立法人,如因巨额罚款造成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复华药业将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清算程序以及可处置资产的可回收现金在现阶段不可预计。

3.2016年11月9日,复旦复华公告称药业公司现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该缴纳税款计入2016年度的损益。

《2016-11-09:复旦复华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如下:

2016年9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年-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现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该缴纳税款计入2016年度的损益,预计将对公司2016年度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


注:以上信息均来自公开信息,税企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本篇公告整理仅供参考。


《600624 复旦复华关于控股子公司涉税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4.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624&announcementId=1207606667&announcementTime=2020-04-25

2020年4月2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我局(所)于2016年5月3日至2020年4月22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2-2015年期间,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元;2009年-2012年期间,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8,536,205.39元。

(二)处理决定

1、增值税

针对你公司2012-2015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223,141.03元。

2、其他税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 元。

3、各类附加

(1)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 号)之规定,追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2,231.41元。

(2)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 号)之规定,追征城市教育费附加66,694.23 元。

(3)依据《上诲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 号)之规定,追征地方教育费附加44,462.82 元。

4、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公司2009-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 号)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5,801,599.40 元。

5、补缴税款情况

你公司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285.94 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事项基本情况

2016 年9 月9 日,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2016-035。

2016 年9 月28 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2016-040。

2016 年10 月18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药业公司已于2016 年11 月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269, 285.94 元,后续药业公司将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缴纳相关滞纳金,此事项对公司2020 年度影响的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会持续关注上述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4 月25 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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